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1400,2022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92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振宇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檢察官黃敏昌」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4「證據名稱欄」所載「臺北地方檢查署公證書」均應更正補充為「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其上蓋有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黃敏昌」);

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吳振宇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本院卷第56、62、65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振宇本案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交付告訴人之偽造「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上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檢察官黃敏昌」印文之行為,屬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偽造公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共同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致使告訴人羅仁鏡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並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非是,復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在本案詐騙案中擔任角色之參與程度,兼衡被告犯罪後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本案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得為被告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因素,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教育程度、工作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此外,被告偽造之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

本案偽造之「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1紙(見偵查卷第21頁反面),已交付予告訴人收執,而非屬被告或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正犯所有,又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惟其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枚、「檢察官黃敏昌」印文1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㈡被告供稱於本案並未取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其已取得報酬,是被告本案犯行自無犯罪所得可供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斯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