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1428,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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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家中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27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9972號、第37704號、第40420號、第40754號、第41285號、第446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家中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洪家中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道他人收購金融帳戶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可以預見出售名下金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依潘正倫(檢察官另行偵辦)指示,前往第一商業銀行雙園分行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第一帳戶】,並將第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的代價出售潘正倫使用。

二、不詳之人輾轉取得第一帳戶以後,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先後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第一帳戶,立刻遭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由不詳之人取得詐欺所得,因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如附表一),其中鄭秀月(即附表一編號21)匯款時,經銀行行員提醒,及時警覺並報警處理,未將10萬元匯款至第一帳戶而未遂。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除附表一編號5、15、17、21所示之人以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依據的證據與理由:

(一)被告洪家中已經於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46頁、第262頁),與證人潘正倫於警詢證述(偵30277卷㈠第5頁至第23頁)、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出處如附表二)大致相符,並有第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30277卷㈡第115頁;

本院卷第119頁至第122頁)、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

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二)起訴書雖然記載告訴人陳秋菁、楊美音(即附表一編號2、7)分別於110年1月10日13時14分、110年12月28日12時匯款10萬元及2萬元至第一帳戶,但是第一銀行的交易明細並沒有相對應的受款紀錄,此部分應屬贅載,由法院直接於附表一編號2、7進行更正及刪除。

二、論罪科刑與沒收:

(一)本案論罪法條:1.被告將第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販賣給證人潘正倫使用,使得該帳戶被用來作為不詳之人指示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的工具,並沒有實際參與施用詐術或洗錢的行為,因此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如下表所示:對應犯罪事實 罪名 附表一編號1至20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附表一編號2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幫助洗錢未遂罪。

2.被告將第一帳戶售出(單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未遂、幫助洗錢未遂罪(異種想像競合),並使不詳之人可以因此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行騙,進行21次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的行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犯罪情節比較嚴重以及最高法定刑比較重的幫助洗錢罪處斷。

3.檢察官移送併辦的犯罪事實(111年度偵字第29972號、第37704號、第40420號、第40754號、第41285號、第44693號)與起訴的犯罪事實部分重疊,為相同的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5、7、9、12、14、18部分),屬於同一事實,法院自然應該一併進行審理。

(二)審理範圍的擴張:1.告訴人蔡素足另於110年12月29日14時42分匯款3萬元至第一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灰色網格部分),有匯款證明1份在卷可證(偵30277卷㈣第370頁)。

2.起訴書遺漏該筆款項,但這部分也是告訴人蔡素足被詐騙的部分事實,並且與檢察官起訴的第一帳戶相關,自然是法院可以審理並認定犯罪事實的範圍。

又法院已經於準備程序當庭告知檢察官、被告這樣的情況(本院卷第246頁至第247頁),應該沒有造成突襲的疑慮。

(三)刑罰減輕事由:1.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幫助洗錢未遂罪部分,造成的損害相較於既遂犯是比較輕微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想像競合的情況下,較輕之罪的刑罰減輕規定也必須被考慮,只是從一重後仍然以洗錢罪的法定刑處斷,此部分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可以參考)。

2.被告以幫助的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為幫助犯,行為危害性相較於直接施行詐術、洗錢的行為人還輕,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

3.又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均自白洗錢罪犯行,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刑罰。

4.因為被告有多數可以減輕處罰規定的適用,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量刑:1.審酌被告具有一般智識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應該有所認知,卻將金融帳戶販賣給朋友使用,造成他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害,並造成國家追訴不法金流、查緝犯罪的困難,行為非常值得加以譴責,幸好被告最終坦承犯行,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慮被告有竊盜的前科,更因為搶奪、竊盜案件,經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後,入監執行完畢(5年內),素行不是太好,於審理說自己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被羈押前打零工維生,日薪約1,300元,住在員工宿舍,收入需要扶養女友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獲得2萬元的報酬,附表一所示之人的損害總共是538萬4,000元,並非輕微,其中1個被害人因為及時警覺,沒有將款項匯出,以及被告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經過法院發布通緝、執行羈押以後,才能到庭接受審判,所耗費的資源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五)犯罪所得2萬元應沒收:被告販賣帳戶獲得2萬元的報酬(偵30277卷㈠第29頁、第33頁至第34頁;

本院卷第246頁),這部分的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按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的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書伃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筵銘、黃孟珊移送併辦,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黎定宜 (提告) LINE暱稱「李羽彤」,於110年12月3日,添加黎定宜為好友,並佯稱加入不詳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黎定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2時1分 20萬元 110年12月29日10時49分 30萬元 2 陳秋菁 (提告) LINE暱稱「林文翰」、「林羽彤」、「穆迪客服」、「許晉偉」,於110年11月16日,添加陳秋菁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秋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13時27分 30萬元 3 蔡素足 (提告) LINE暱稱「羽彤」,於110年12月5日9時13分,添加蔡素足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蔡素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9日14時42分 3萬元 110年12月30日14時17分 3萬元 4 曾文姿 (提告) LINE暱稱「文翰」、「羽彤」、「策略交易員_張朝陽」、「穆迪客服018」,於110年11月,添加曾文姿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曾文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9時21分 10萬元 5 吳品穎 【111偵40420、40754、41285號併辦】 LINE暱稱「李羽彤」,於110年11月10日14時0分,添加吳品穎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吳品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11時16分 3萬元 6 幸海英 (提告) LINE暱稱「L.羽彤」,於110年11月20日,添加幸海英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MOODY'S」加入投資博奕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幸海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2時37分 5萬元 110年12月29日10時50分 5萬元 7 楊美音 (提告) 【111偵29972、37704號併辦】 LINE群組「鑽石VIP」、暱稱「林文翰」、「羽彤」,於110年12月22日,添加楊美音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高級版」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楊美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1時56分 3萬元 110年12月28日12時12分 2萬元 8 方懿如 (提告) LINE暱稱「林文翰」、「李羽彤」、「張德明」,於110年12月,添加方懿如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高級版」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方懿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0時59分 5萬元 110年12月28日11時 5萬元 9 趙宗明 (提告) 【111偵44693號併辦】 LINE群組「VIP策略交易群」、暱稱「林文翰」、「李羽彤」、「穆迪客服068」及「策略交易員-陳俊毅」,於110年12月24日,添加趙宗明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高階版」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趙宗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9時35分 5萬元 110年12月30日9時37分 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 10 吳念恩 (提告) LINE群組「林文翰【寶盤操作群】」,於110年11月16日8時17分,添加吳念恩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證券交易軟體」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吳念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9日11時 10萬元 11 戴誠志 (提告) LINE群組「穆迪VIP投資」、暱稱「羽彤」,於110年11月25日10時54分,添加戴誠志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戴誠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0時 3萬元 110年12月28日11時22分 1萬9,000元 12 陳冠霖 (提告) 【111偵40420、40754、41285號併辦】 LINE暱稱「飛鴻羽翼」、「穆迪客服018」、「羽彤」,於110年11月24日10時,添加陳冠霖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冠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9時18分 3,000元 110年12月30日13時21分 5萬元 13 林美玲 (提告) LINE群組「VIP策略交易群」、暱稱「策略交易員_張朝陽」、「羽彤」、「穆迪客服018」,於110年11月10日15時50分,添加林美玲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美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2時4分 40萬元 110年12月30日12時18分 80萬元 14 張素璉 (提告) 【111偵40420、40754、41285號併辦】 LINE群組「VIP策略交易群」、暱稱「羽彤」、「文翰」,於110年11月24日,添加張素璉為好友,並佯稱加入交易平台「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素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12時56分 7萬6,000元 15 繆華怡 LINE暱稱不詳,於110年12月,添加繆華怡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高級版」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繆華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0日11時20分 20萬元 16 林沛羽 (提告) LINE群組「VIP策略交易群」、暱稱「林文翰」、「策略交易員_張朝陽」、「羽彤」、「穆迪客服018」,於110年11月7日,添加林沛羽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沛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1時44分 5萬元 110年12月28日11時45分 5萬元 110年12月29日11時25分 5萬元 110年12月29日12時23分 5萬元 17 許家佑 LINE暱稱「閒雲野鶴」、「林文翰」,於110年11月,添加許家佑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許家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0時58分 5萬元 18 黃永鎮 (提告) 【111偵29972、37704號併辦】 LINE暱稱「穆迪客服」,於110年11月,添加黃永鎮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手機APP「穆迪高級T.F」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永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0時58分 10萬元 19 張如萍 (提告) LINE暱稱「Lynne羽-彤」、「穆迪客服0118」,於110年12月3日,添加張如萍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如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1時29分 3萬元 110年12月29日19時43分 2萬6,000元 20 陳錫斌 (提告) LINE群組「💎💎鑽石VIP💎💎A2(241)」、暱稱「Lynne羽-彤」、「穆迪客0118醫生」、「策略交易員張德明.穆迪」,於110年11月2日,添加陳錫斌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錫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1時54分 200萬元 21 鄭秀月 LINE暱稱不詳,於110年12月14日,添加鄭秀月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穆迪」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鄭秀月陷於錯誤,同意依指示匯款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卻因銀行行員提醒,及時警覺並報警處理,未將10萬元匯出。
未遂 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黎定宜) 黎定宜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17頁至第19頁 黎定宜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123頁至第127頁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陳秋菁) 陳秋菁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95頁至第96頁 陳秋菁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385頁至第40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409頁至第417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㈣第411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蔡素足) 蔡素足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93頁至第94頁 蔡素足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337頁至第343頁、第351頁、第359頁 中國信託ATM轉帳明細表 偵30277卷㈣第370頁 台新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偵30277卷㈣第37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373頁至第376頁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曾文姿) 曾文姿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69頁至第70頁 曾文姿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81頁至第87頁、第97頁、第105頁 玉山銀行網路轉帳紀錄 偵30277卷㈣第89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89頁 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吳品穎) 吳品穎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67頁至第68頁 吳品穎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3頁至第5頁、第9頁、第19頁、第35頁至第37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30277卷㈣第29頁至第31頁 手機簡訊及LINE對話紀錄 偵41285卷第17頁至第28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幸海英) 幸海英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65頁至第66頁 幸海英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㈢第749頁至第753頁、第869頁至第871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30277卷㈢第757頁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30277卷㈢第765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楊美音) 楊美音於警詢證詞 偵37704卷第7頁至第8頁背面 楊美音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283頁至第295頁、第389頁至第391頁 ATM交易明細表 偵30277卷㈡第355頁 彰銀、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30277卷㈡第363頁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方懿如) 方懿如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39頁至第40頁 方懿如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259頁、第265頁至第269頁、第277頁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趟宗明) 趟宗明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56頁至第59頁 趟宗明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㈢第675頁至第677頁、第693頁、第709頁;
偵41285卷第89頁 投資策略簡報 偵44693卷第137頁 詐騙網站交易明細 偵44693卷第137頁至第138頁 LINE對話紀錄 偵44693卷第139頁至第140頁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吳念恩) 吳念恩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33頁至第37頁 吳念恩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185頁至第189頁、第203頁、第251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30277卷㈡第209頁 詐騙網站穆迪畫面 偵30277卷㈡第225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㈡第237頁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戴誠志) 戴誠志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21頁至第25頁 戴誠志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131頁至第135頁、第145頁、第155頁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陳冠霖) 陳冠霖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27頁至第31頁 陳冠霖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㈡第159頁至第161頁、第171頁至第173頁、第183頁;
偵40754卷第31頁至第33頁 合庫、聯邦銀行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30277卷㈡第163頁至第169頁 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林美玲) 林美玲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43頁至第48頁 林美玲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㈢第443頁、第469頁、第481頁至第483頁、第571頁 交易明細 偵30277卷㈢第449頁 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30277卷㈢第451頁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偵30277卷㈢第455頁 LINE聊天紀錄文字檔 偵30277卷㈢第503頁至第548頁 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張素璉) 張素璉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61頁至第63頁 張素璉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㈢第713頁至第717頁、第725頁、第745頁 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存根聯 偵40420卷第5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40420卷第55頁至第56頁 附表一編號15 (被害人繆華怡) 繆華怡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49頁至第55頁 繆華怡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㈢第639頁至第647頁、第671頁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偵30277卷㈢第657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㈢第659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㈢第663頁 附表一編號16 (告訴人林沛羽) 林沛羽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71頁至第73頁 林沛羽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107頁至第111頁、第161頁至第163頁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30277卷㈣第139頁至第147頁 第一銀行存摺存款憑條存根聯 偵30277卷㈣第151頁 網路郵局轉帳紀錄 偵30277卷㈣第151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㈣第125頁至第127頁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133頁至第137頁、第153頁至第155頁 詐騙網站畫面 偵30277卷㈣第156頁 臉書留言版畫面 偵30277卷㈣第157頁至第159頁 附表一編號17 (被害人許家佑) 許家佑於警詢證詞 本院卷第37頁至第43頁 附表一編號18 (告訴人黃永鎮) 黃永鎮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83頁至第85頁 黃永鎮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243頁至第247頁、第259頁至第26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252頁、第254頁、第256頁至第258頁 手機App穆迪畫面翻拍照片 偵30277卷㈣第254頁至第255頁 附表一編號19 (告訴人張如萍) 張如萍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86頁至第91頁 張如萍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269頁、第273頁至第277頁、第287頁至第288頁、第 309-313、第335頁 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影本 偵30277卷㈣第289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291頁至第292頁、第294頁至第301頁 手機App穆迪畫面 偵30277卷㈣第293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㈣第293頁之2 附表一編號20 (告訴人陳錫斌) 陳錫斌於警詢證詞 偵30277卷㈡第97頁至第101頁 陳錫斌報案資料 偵30277卷㈣第421頁至第429頁、第433頁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偵30277卷㈣第445頁 LINE對話紀錄 偵30277卷㈣第449頁至第459頁 附表一編號21 (被害人鄭秀月) 鄭秀月於警詢證詞 本院卷第45頁至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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