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1438,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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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宗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就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及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均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憑,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乃由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處分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審酌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且考量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刑責非輕,且被訴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影響社會安全重大,且本案業已進入審理程序,為確保被告能遵期到庭,並衡以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及國家追訴犯罪順利進行、社會安全之公益維護,仍有羈押之必要,實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原羈押之處分,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應自111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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