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645、29872、32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林宗毅被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部分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16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林宗毅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以111年度偵字第43918號移送併辦,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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