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1461,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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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
玆因尚有其他被害人因被告同一犯行而受害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54185號移送繫屬本院併案審理,是就此部分亦應予審理,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就被告陳文成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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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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