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1502,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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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緝字第2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家卉可預見將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所得之用,並可能因而幫助其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 年6 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某處,將其所申辦土城平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供予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他人匯款及洗錢之人頭帳戶使用。

嗣即有如附表所示之邱琪惠、胡昕媛等人,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110 年6 月22日間,在苗栗縣苗栗市、新北市林口區等處,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使其等誤信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同日間,分別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取得,並以此方式隱匿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

嗣經邱琪惠、胡昕媛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邱琪惠、胡昕媛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移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主張排除前開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亦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林家卉矢口否認有上揭提供交付郵局帳戶等物供作詐欺集團詐欺、洗錢之人頭帳戶使用之犯行,辯稱:伊不知何以伊上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遭他人不法使用云云。

然查:㈠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有於上揭時地,經不詳之人取得後供作詐欺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匯款、洗錢之人頭帳戶使用;

嗣即有告訴人邱琪惠、胡昕媛等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詐術方法,詐騙於上開時間匯款上開各筆金額款項,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後,再遭提領一空等事實,已據告訴人邱琪惠、胡昕媛於警詢指證被害詐騙情節明確,並有卷附告訴人邱琪惠匯款轉帳紀錄、通話紀錄擷圖、告訴人胡昕媛匯款轉帳紀錄擷圖、告訴人邱琪惠、胡昕媛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等可資佐證,是上開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上開意旨云云,然查:⒈被告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供稱:伊上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於110 年6 月間尚放在伊皮包裡,伊不知何時不見等語(見111 年度偵緝字第2710號偵查卷30頁、本院111 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7頁),可見本件詐欺集團行騙告訴人等匯款前,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均係由被告其自己實際管領中,卻於該詐欺集團行騙告訴人等匯款時,脫逸被告管領而由該詐欺集團任意使用,時機過於巧合,且被告完全無法說明其上開郵局帳戶存摺等物遺失時點、何以逸脫其管領而由詐欺集團任意使用其該帳戶等情,顯與常理有悖。

⒉次查,按諸常情,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係個人重要財務物品,影響個人財產權益甚大,一般人均慎重保管以免遭人盜用,且發現不明遺失後當自即時掛失、報警,以免遭不法使用而侵害其個人權益。

又被告前曾因於107 年間提供其玉山銀行、京城銀行等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由友人王紫晴寄交提供詐欺集團作為詐騙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127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 年,於108 年5 月8 日確定在案,甫於110 年5 月7 日緩刑期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等可稽。

是被告既已有前案緩刑經歷,自當就其個人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更加審慎管領,然其竟稱其上開郵局帳戶存摺等物不知何時何以遺失,且遲至本件案發後將近1 年,始於111 年5 月19日欲辦理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而為警緝獲,況其帳戶存摺、提款卡遺失或失竊,事關個人利益,且其已有前案經驗,亦當知其遺失或失竊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恐遭人不法使用,自應迅即掛失並報警,然其於上開期間亦未曾報警追查其該帳戶遺失及有無遭不法使用等情,可見其就其上開郵局帳戶存摺等物之管領,與常情及其個人經驗顯然有違,亦見可疑。

⒊又衡情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果真係因遺失、失竊,而為詐欺集團成員所取得使用,然詐欺集團既有意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騙被害人匯款、洗錢之人頭帳戶工具,當係使用其可明確掌控領得詐騙所得匯款、洗錢之帳戶工具,豈有選擇使用偶然取得之他人遺失或失竊來路不明之存摺帳戶,作為詐騙他人匯款、洗錢之人頭帳戶使用,而甘冒詐騙匯款所得之款項,可能因該帳戶無法掌控,隨時可能遭原帳戶所有人申請掛失或註銷,而遭凍結無法提領之風險,其間變數益增該等帳戶使用之不確定性,詐欺集團自無冒此風險之理,況若未經帳戶所有人取得密碼,欲自行破解密碼亦非易事,由此益見被告所辯,與常情事理不合,殊難採信屬實。

⒋綜上所述,參互印證,被告上開所辯顯非可採,堪認應係其自行將該帳戶存摺等物,交付提供不詳之他人任意使用,顯可預見可能供作詐欺集團人頭帳戶詐騙被害人匯款使用,並遮斷金流,使其犯罪難以追查,而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認識之不確定故意。

㈢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或帳號資料)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又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規定,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係該法所稱特定犯罪。

是核本件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

㈠又其交付上開郵局帳戶存摺等物,係以一提供上開郵局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邱琪惠、胡昕媛等犯數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㈡再其以一幫助行為,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爰審酌其犯罪情節,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上開郵局帳戶予詐欺集團,供作詐欺、洗錢犯罪人頭帳戶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對告訴人所生危害、金額、犯罪後之態度及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另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提供本件上開郵局帳戶供詐欺集團犯罪使用,有無獲取不法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①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②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事實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邱琪惠(告訴) 於110.06.22之16時55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遭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Biz-eTalk線上英文教學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專員接續來電佯稱:因公司內部人員操作錯誤,誤將其報名設為高級會員,須及時處理取消,否則會自動扣款云云,使邱琪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其網路銀行帳戶操作,致遭騙匯款至被告上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0.06.22 17:58 4萬9,963元 2 胡昕媛(告訴) 於110.06.22,在新北市林口區,遭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電商業者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接續來電佯稱:因其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使用網路轉帳方式,始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使胡昕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其網路銀行帳戶操作,致遭騙匯款至被告上開土城平和郵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0.06.22 18:06 18:09 4萬9,989元 4萬9,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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