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1525,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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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天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天吏加入以楊君正為首之詐欺集團,經該詐欺集團旗下車手頭即朱慧靜、李麗娟招募而擔任車手及收水手等,渠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為「胡老妹」、「賤兔」、「皮卡丘」之人及其他擔任機房端工作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機房端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致電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被害人等,致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致該詐欺集團所指定之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並經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賤兔」、「皮卡丘」之人線上指示由被告、林聖貿、龔逸偉等3人為1組,由龔逸偉於109年7月1日先至高雄某一超商取得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交付林聖貿後,於附表所示時地,由林聖貿擔任提款車手並負責洗卡(即查詢金融卡餘額,確認可否續行提款),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款項,並取得提領款項3%作為報酬,龔逸偉擔任把風人員取得提領款項2.5%作為報酬,被告則負責收水並將提領款項交付第二層收水人員以取得提領款項2.5%作為報酬,先由徐振銘駕駛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林聖貿、龔逸偉等3人至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地點提領款項,後由李俊鵬駕駛上開車輛搭載被告、林聖貿、龔逸偉等3人至附表所示編號5至7之地點提領款項,因認被告涉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而楊君正、朱慧靜、李麗娟、林聖貿、李俊鵬、龔逸偉、徐振銘前因加重詐欺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318號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6號案件審理,下稱乙案),本案被告所涉詐欺犯行與乙案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定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乃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於法即有未合。

另所謂相牽連之案件,指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

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

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案件。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允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而與本案合併審判,其目的在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

是同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而言,尚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

否則案件將牽連不斷,勢必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所謂「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所當然。

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衡諸上述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立法意旨,該條第1項所規定「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罪嫌與經該署110年度偵字第14318號追加起訴之乙案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牽連關係而為本件追加起訴。

經查:

(一)檢察官前以朱慧靜、李麗娟、林聖貿、戴諺麒、林弘傑、楊君正等人為被告,以其等涉犯詐欺案件而以109年度偵字第20022、26821、28242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9、384、419號等起訴書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05號案件(下稱甲案)審理。

嗣檢察官再以乙案即該署110年度偵字第14318號追加起訴書,以楊君正、朱慧靜、李麗娟、林聖貿、李俊鵬、龔逸偉、徐振銘涉嫌與甲案之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為由,對甲案追加起訴楊君正、朱慧靜、李麗娟、林聖貿、李俊鵬、龔逸偉、徐振銘,而由本院以上開乙案(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6號)加以審理。

檢察官再以被告所涉罪嫌與乙案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牽連關係而為本件追加起訴,合先敘明。

(二)查乙案本身已屬追加起訴案件,本件對被告之追加起訴,並非針對最初起訴之甲案為追加(亦與甲案無牽連關係,其並非甲案之被告而無「一人犯數罪」之情形,且本件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犯罪事實與甲案之犯罪事實,自形式上觀之,亦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及「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之情形,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犯與甲案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與為本案罪之誣告罪之關係),而係針對事後追加起訴之乙案,再為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之追加起訴要件即有不符。

是被告此部分之追加起訴自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提領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手 1 梁羽婷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更正云云 109年07月02日下午16時30分 28,12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凡軒 109年07月02日下午16時48分 2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7-11超商后興門市ATM) 林聖貿 羅天吏 109年07月02日下午16時50分 8,000 2 盧世恩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解除重複扣款云云 109年07月02日下午17時23分 29,98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凡軒 109年07月02日下午17時34分 20,000 苗栗縣○○鄉○○○村○○○00○0號(三義鄉農會鯉魚分部ATM) 林聖貿 羅天吏 109年07月02日下午17時48分 2,985 109年07月02日下午18時23分 2,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寶利旺門市ATM) 3 詹鈺純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解除重複扣款云云 109年07月02日下午17時24分 29,98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凡軒 109年07月02日下午17時35分 20,000 苗栗縣○○鄉○○○村○○○0000號(三義鄉農會鯉魚分部ATM) 林聖貿 羅天吏 109年07月02日下午17時36分 20,000 109年07月02日下午17時42分 10,000 109年07月02日下午18時02分 2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彩豐門市ATM) 4 陳烶俊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更正云云 109年07月02日下午17時47分 29,01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凡軒 109年07月02日下午18時04分 2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彩豐門市ATM) 林聖貿 羅天吏 5 何政緯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09年07月02日下午19時29分 49,985 中華郵政文山萬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成福 109年07月02日下午19時50分 6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外埔郵局ATM) 林聖貿 羅天吏 109年07月02日下午19時35分 49,986 109年07月02日下午19時52分 60,000 109年07月02日下午19時37分 27,123 109年07月02日下午19時53分 27,000 109年07月02日下午19時44分 20,010 6 周意純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解除重複訂單云云 109年07月02日下午20時04分 99,981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育玄 109年07月02日下午20時17分 20,005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OK超商后里三豐店ATM) 林聖貿 羅天吏 109年07月02日下午20時18分 20,005 109年07月02日下午20時19分 20,005 109年07月02日下午20時20分 20,005 109年07月02日下午20時21分 20,005 7 周家昇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解除重複訂單云云 109年07月02日下午20時04分 29,985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育玄 109年07月02日下午20時27分 20,005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后綜門市ATM) 林聖貿 羅天吏 109年07月02日下午20時38分 9,014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寶利旺門市ATM) 羅天吏 李俊鵬 109年07月02日下午20時38分(羅天吏轉帳) 9,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育玄 109年07月02日下午20時52分 11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三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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