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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緯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第12915號、第14026號、第23881號、111年度偵字第9527號)及追加起訴暨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8491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緯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0「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0「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邱緯綸與陳品克、劉俊甫(均業經本院審結)、邱品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行發布通緝中)於民國109年1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七爺」、「麥拉倫」、「法拉驢」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邱品融負責指揮;
陳品克負責提領詐欺款項(即俗稱車手);
邱緯綸、劉俊甫負責把風、監控及收取詐欺款項(即俗稱收水)。
嗣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一各編號「詐欺方式」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對各該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張美雲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各編號「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不等之金額至「人頭帳戶」欄所示詐欺集團掌控之他人帳戶,陳品克再依邱品融指示於附表一「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時間,至「提領地點」欄所示地點,提領附表一「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示金額後,轉交詐欺款項予邱緯綸、劉俊甫,由邱緯綸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4、6至8、10至14、17至30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林口分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被告邱緯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白承認(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82頁),核與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名稱」欄所示之供述證據均大致相符(見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並有同案被告陳品克行動電話內微信帳號主頁翻拍照片、與微信群組「亞洲四小龍」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如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名稱」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881號卷第37至39頁、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說明:按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規定,係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
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
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明訂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洗錢行為之前置犯罪(即同法第2條所稱之特定犯罪),而被告就附表一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核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定義之特定犯罪,又被告轉交詐欺款項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即產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㈡罪名: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共同正犯: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與通訊軟體微信暱稱「七爺」、「麥拉倫」、「法拉驢」等人、同案被告陳品克、劉俊甫、邱品融等人就上開事實欄所載行為彼此分工,被告雖未實際施行詐欺,即便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亦或互不相識,然其既知該詐欺集團內除自己外還有負責其他工作之成員,足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彼此間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如附表一編號3至11、13、15、17、19、21、22、24至30所示款項各係經同案被告陳品克先後多次提領轉交被告及同案被告劉俊甫,惟提款時、地密接,分別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至11、13、15、17、19、21、22、24至30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足。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即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移送併辦部分:新北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84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告訴人翁雪瓊部分事實,與被告被訴且經認定有罪部分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係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因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把風、監控、收水等工作,造成本案眾多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且利用提領後層層轉交詐欺所得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所為均值非難;
考量被告審理中一度經本院通緝,惟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就犯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事實,均自白不諱,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應於量刑時併為審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新法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
併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其於詐欺集團內之分工、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被告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8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㈦定執行刑: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在多數犯罪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應有責任遞減原則之適用,而此處的責任遞減是重在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各罪的情狀綜合審酌定其應執行刑,不能忽略深究個案情節,並以整體觀察受刑人於該等時間所以為此等犯罪的犯罪脈絡及犯罪人格歷程,藉此定其應執行刑之機會調節,重新自整體考量行為人依其犯數罪間所反映的人格特性,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尤其是應報與預防間的調和,酌定合適的應執行刑,使受刑人所犯各罪不致過度評價。
考量被告既然參與詐欺犯罪集團,則其等各別犯行本質上具有反覆、繼續的性質,整體分工行為大致在109年10月間,而且各罪性質上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
而且考慮刑罰邊際效益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罰者所生痛苦程度則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增,爰就被告所涉犯罪整體所侵害之法益規模、行為彼此間的獨立性及時間間隔,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被告就上開犯行取得1天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等節,業據被告於審理時坦白承認(見本院卷二第51頁),則被告因參與上開犯行共9天(109年10月7日、8日、9日、10日、13日、14日、15日、17日、19日),犯罪所得為9000元(計算式:1000元×9天=9000元),惟被告前因於109年10月8日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收水工作所獲取之1000元報酬,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64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此部分無重複沒收之必要,爰就扣除該日犯罪所得後之其餘犯罪所得8000元部分(計算式:9000元-1000元=80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檢察官丁維志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楊婉鈺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罪名及科刑 1 張美雲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7日10時許致電予張美雲,佯稱為其姪子且急需金錢周轉云云,致張美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7日12時30分許匯款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7日12時54分許提領1筆5萬元 新北市○○區○○○道0段00號中山郵局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蘇玉婷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9日14時35分許致電予蘇玉婷,佯稱為花蓮陽光綠地業者,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蘇玉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9日14時35分許匯款1萬225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4時40分許提領1筆2萬元(已扣除5元手續費,含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三重門市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莊硯勛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9日17時22分許致電予莊硯勛,佯稱為墾丁凱薩飯店工作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莊硯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9日17時52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7時59分至同日18時3分許提領5筆2萬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銀座門市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日時55分匯款4萬9986元 4 陳湘淇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9日16時12分許致電予陳湘淇,佯稱為台灣速配網客服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湘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9日18時4分許匯款1萬432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8時7分、16分許分別提領1筆1萬4000元、1筆5000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1萬90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長元門市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日時9分許匯款4985元 5 李季潔 (被害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5)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5日17時17分許致電予李季潔,佯稱為美家惠選客服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李季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5日18時5分許匯款4萬567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8時14分至同日時15分許提領3筆2萬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6萬元(含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銀座門市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翁雪瓊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6、追加起訴暨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5日19時48分許致電予翁雪瓊,佯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翁雪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8日15時22分許匯款9萬9987元(已扣除15元手續費)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8日15時36分至同日時42分許提領7筆2萬元、1筆1萬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15萬元 不詳地點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日時24分許匯款5萬0123元(已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0月9日0時21分、24分許提領1筆2萬9000元、1筆1000元,共3萬元(含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街000號三重溪尾街郵局 7 郭淑英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7)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2日15時51分許致電予郭淑英,佯稱為其胞弟且急需借款云云,致郭淑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4日13時34分許匯款1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4時至同日時1分許提領2筆6萬元、1筆3萬元,共15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二重埔郵局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周佳葱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8、10)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7日19時8分許致電予周佳葱,佯稱為FACEBOOK販賣枕頭商家客服人員,因其被設定為超級會員將進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周佳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9日14時53分許匯款2萬9983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4時59分、同日15時18分、同日15時55分許分別提領1筆6萬元、1筆3萬元、1筆2萬元、1筆5000元(15時55分提領款項起訴書誤載為12萬元,業經檢察官更正),共11萬5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正南門市○○○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三重門市○○○市○○區○○○路00號之彰化銀行三重埔分行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同日時57分許匯款2萬9970元 同日15時12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同日15時34分許匯款2萬5000元 同年月10日14時47分許匯款2萬9970元 同年月10日15時許匯款2萬9970元 同年月10日15時6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同年月10日15時20分許匯款3萬元 同年月10日15時10分(起訴書誤載為20分,業經檢察官更正)許匯款2萬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5時31分至同日時33分許提領1筆2萬元、1筆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9000元,業經檢察官更正)(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3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公園賞門市 9 方子銘 (被害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9)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9日14時許致電予方子銘,佯稱為拍賣商家工作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方子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0日16時50分許匯款2萬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6時59分至同日17時許提領1筆2萬元、1筆5000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2萬5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季欣門市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林佳妮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1)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14時47分許致電予林佳妮之友人吳瑞芬,佯稱因吳瑞芬先前購物之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又因吳瑞芬帳戶無法使用,致林佳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0日17時8分許匯款3萬9989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7時16分至同日時17分許提領2筆2萬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4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嚴茹馨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2)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14時46分許致電予嚴茹馨,佯稱為網路購物賣家,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嚴茹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0日16時29分許匯款2萬9985元(已扣除15元手續費)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6時37分至同日時41分許提領4筆2萬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8萬元(含張証淯及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公園賞門市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日時33分許匯款2萬9988元 同日時47分許匯款2萬006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6時54分許提領1筆6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業經檢察官更正,其中包含賴仁富及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泰山公有市場 12 蔡倚藝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3)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16時28分許致電予蔡倚藝,佯稱為服飾店工作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蔡倚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0日17時1分許匯款3萬0138元(含15元手續費)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7時6分許提領1筆3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泰山公有市場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賴仁富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4)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15時50分許致電予賴仁富,佯稱為網路賣家,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賴仁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0日16時31分許匯款9萬999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6時53分至同日時54分許提領2筆6萬元(16時54分匯入款項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業經檢察官更正),共12萬元(包含嚴茹馨及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泰山公有市場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謝孝忠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5)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16時42分許致電予謝孝忠,佯稱為讀者生活之工作人員,因其被設定為VIP客戶將進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謝孝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0日18時45分許匯款1萬2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8時50分許提領1筆1萬2000元(已扣除5元手續費,含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王婧蓉 (被害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6)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16時49分許致電予王婧蓉,佯稱為網路賣家,因其被設定為會員將進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婧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0日17時43分許匯款4萬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7時47分至同日18時7分許提領5筆2萬元、1筆1萬元、1筆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8萬元,業經檢察官更正)、1筆9000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12萬7000元(含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日時53分許匯款4萬9985元 同日18時3分許匯款2萬7123元 16 林子竣 (被害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7)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17時52分許致電予林子竣,佯稱為網路購物賣家,因其被設定為高級會員將進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林子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0日19時4分許匯款1萬091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9時7分許提領1筆1萬1000元(已扣除5元手續費,含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張証淯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8)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15時許致電予張証淯,佯稱為網路商家工作人員,因其被設定為高級會員將進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張証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0日16時13分許匯款2萬9485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6時36分至同日時37分許提領2筆2萬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4萬元(含嚴茹馨及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公園賞門市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畢源伸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9)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7日14時52分許致電予畢源伸,佯稱為手足情深按摩店之會計人員,因其被設定為會員將進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畢源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16時57分許匯款1萬4989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17時6分許提領1筆2萬元 (已扣除5元手續費,含楊松毅及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李毓珩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0)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7日14時59分許致電予李毓珩,佯稱為摩莎曼拉精品旅館客服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李毓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15時46分許匯款2萬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15時54分至同日時55分許提領2筆2萬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4萬元(含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淡水信用合作社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許鈞翔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1)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7日15時14分許致電予許鈞翔,佯稱為168汽車旅館客服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許鈞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16時34分許匯款2萬2985元(已扣除15元手續費)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16時37分許提領1筆2萬3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泰山公有市場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江季陵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2)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7日19時35分許致電予江季陵,佯稱為choyer曲易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因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江季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20時32分許匯款4萬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20時36分至同日時38分許提領3筆2萬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6萬元(含陳奕嘉及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同日時36分許匯款4萬9989元(已扣除15元手續費)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20時49分至同日時52分許提領2筆6萬元、1筆3萬元,共15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泰山公有市場 同日時41分許匯款9萬9999元(已扣除15元手續費) 22 陳奕嘉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3)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7日20時3分許致電予陳奕嘉,佯稱為choyer曲易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因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奕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20時33分許匯款4萬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20時39分至同日時42分許提領4筆2萬元、1筆9000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8萬9000元(含江季陵及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日時34分許匯款4萬9989元 同日時53分許匯款1萬9989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21時6分至同日時9分許提領2筆2萬元、1筆9000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4萬9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聯全興門市 同日21時3分許匯款3萬元(已扣除15元手續費) 同日21時23分許匯款2萬4010元 109年10月17日21時26分至同日時27分許提領1筆2萬元、1筆4000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2萬4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季欣門市 23 林怡慧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4)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7日前某日,自稱為「陳先生」向林怡慧之胞姊林孟洵借用帳戶,並佯稱誤將10萬元匯入林孟洵之帳戶內云云,又因林孟洵無提款卡可提領,致林怡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19時33分許匯款1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提領1筆2萬元(已扣除5元手續費,含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顏芝燕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5)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7日14時許致電予顏芝燕,佯稱為BOUGHT店家工作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顏芝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15時13分許匯款4萬9989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15時19分至同日時25分許提領5筆2萬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泰山民權門市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日時15分許匯款4萬9989元 25 謝秉寰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6)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7日16時許致電予謝秉寰,佯稱為原液公司客服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謝秉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16時38分許匯款2萬9985元(已扣除15元手續費)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16時43分至同日時47分許提領4筆2萬元、1筆9000元,共8萬9000元(含黃靖雯及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日時41分許匯款2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業經檢察官更正) 26 黃靖雯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7)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7日15時47分許致電予黃靖雯,佯稱為郵局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靖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16時39分許匯款2萬9988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16時43分至同日17時23分許提領6筆2萬元、1筆9000元,共12萬9000元(含謝秉寰及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212號泰山公有市場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日時54分許匯款3萬元 27 楊松毅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8)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7日16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15時47分,應予更正)許致電予楊松毅,佯稱因其先前請家人代簽收網購物品時誤簽為續訂,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楊松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7日16時29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17時4分至同日時5分許提領2筆2萬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4萬元(含畢源伸及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何公皓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9)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9日16時48分許致電予何公皓,佯稱為FUNNOW平台客服人員,因先前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何公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9日17時48分許匯款4萬9989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9日17時55分同日18時8分許提領5筆2萬元、1筆1萬元、1筆7000元(均已扣除5元手續費),共11萬70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之萊爾富超商北縣莊玲門市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日18時許匯款4萬7998元 同日18時5分許匯款1萬9898元 29 林源信 (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0)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9日18時4分許致電予林源信,佯稱為網路購物賣家,因其被設定為會員將進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林源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9日18時33分許匯款4萬002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9日19時24分至同日時26分許提領1筆3萬元、1筆1萬4000元,共4萬4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洛華門市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日時38分許匯款3980元 同日時40分許匯款4123元 109年10月19日19時33分許提領1筆1萬4000元(含他人匯入款項)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統一超商金強門市 30 黃西經 (告訴人,即追加起訴暨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8日10時5分許致電予黃西經,佯稱為其友人且急需借款投資土地云云,致黃西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2日11時30分許匯款18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0月13日0時許提領2筆2萬元、1筆1萬9000元,共5萬90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三重五常郵局 邱緯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張美雲) 張美雲於警詢之指述 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卷(下稱偵11137卷)第53至54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1號卷(下稱本院審金訴卷)第361頁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蘇玉婷) 蘇玉婷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1137卷第55至56頁反面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915號卷(下稱12915卷)第64至67頁 蘇玉婷提供之匯款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 見偵12915卷第68、69頁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1137卷第233頁 109年10月9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1137卷第127頁;
偵12915卷第42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莊硯勛) 莊硯勛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1137卷第57頁正反面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本院審金訴卷第365頁 109年10月9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1137卷第129頁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陳湘淇) 陳湘淇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1137卷第58至59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本院審金訴卷第365頁 109年10月9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1137卷第129頁 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李季潔) 李季潔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1137卷第60至61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本院審金訴卷第369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翁雪瓊) 翁雪瓊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1137卷第62至66頁反面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8491號卷(下稱偵28491卷)第55頁正反面、78頁反面、92頁反面、93頁 翁雪瓊提供之名下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見偵28491卷第57至60頁反面 翁雪瓊提供之名下金融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28491卷第61至62頁 翁雪瓊提供之轉帳證明紀錄 見偵28491卷第62頁反面至64頁 翁雪瓊提供之通話紀錄擷圖 見偵28491卷第93頁反面至95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本院審金訴卷第365頁 109年10月9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28491卷鉛筆編頁第30、31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郭淑英) 郭淑英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1137卷第71至72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本院審金訴卷第369頁 109年10月14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1137卷第130頁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周佳葱) 周佳葱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1137卷第67至70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2915卷第71至75頁 周佳葱提供之名下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026號卷(下稱偵14026卷)一第104至110頁;
偵12915卷第76、77頁 周佳葱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影本 見偵12915卷第78、79頁 周佳葱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12915卷第80至86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1137卷第239頁反面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38頁 109年10月9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1137卷第128頁;
偵12915卷第44、45頁 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方子銘) 方子銘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58至62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67頁 方子銘提供之名下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見偵14026卷一第102、103、105頁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38頁 109年10月10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17頁反面、118頁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林佳妮) 林佳妮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67至68頁反面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69頁 林佳妮提供之匯款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11頁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38頁 109年10月10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22至123頁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嚴茹馨) 嚴茹馨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69頁正反面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70頁 嚴茹馨提供之名下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見偵14026卷一第112頁正反面 嚴茹馨提供之匯款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14頁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27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61頁 109年10月10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18頁反面至121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蔡倚藝) 蔡倚藝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70至71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71頁 蔡倚藝提供之匯款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38頁 蔡倚藝提供之名下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見偵14026卷一第138頁反面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61頁 109年10月10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18頁反面至121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賴仁富) 賴仁富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72至73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72頁 賴仁富提供之匯款紀錄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見偵14026卷一第141至143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61頁 109年10月10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18頁反面至121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謝孝忠) 謝孝忠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74至75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73頁 謝孝忠提供之匯款紀錄、名下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見偵14026卷一第144頁正反面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17頁 109年10月10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22至123頁 附表一編號15 (被害人王婧蓉) 王婧蓉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76頁正反面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74頁 王婧蓉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影本 見偵14026卷一第145、146頁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17頁 109年10月10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22至123頁 附表一編號16 (被害人林子竣) 林子竣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77至78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75頁 林子竣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47頁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17頁 109年10月10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22至123頁 附表一編號17 (告訴人張証淯) 張証淯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79至80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76頁 張証淯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影本 見偵14026卷一第148頁正反面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27頁 附表一編號18 (告訴人畢源伸) 畢源伸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81至82頁反面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77頁 畢源伸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49至151頁反面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45頁 109年10月1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28頁反面至129頁反面、134至140頁 附表一編號19 (告訴人李毓珩) 李毓珩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83至84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78頁 李毓珩提供之存款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見偵14026卷一第152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57頁 109年10月1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26頁反面、127頁、134至140頁 附表一編號20 (告訴人許鈞翔) 許鈞翔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85至86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79頁 許鈞翔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53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57頁 109年10月1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27頁反面、134至140頁 附表一編號21 (告訴人江季陵) 江季陵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87頁正反面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80、181頁 江季陵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54頁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19頁 109年10月1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31至132頁反面、134至140頁 附表一編號22 (告訴人陳奕嘉) 陳奕嘉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88至91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82頁 陳奕嘉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55至157頁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19頁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14頁 109年10月1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31至140頁 附表一編號23 (告訴人林怡慧) 林怡慧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92頁正反面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83頁 林怡慧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58頁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14頁 109年10月1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31至132頁反面、134至140頁 附表一編號24 (告訴人顏芝燕) 顏芝燕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94至95頁反面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84頁 顏芝燕提供之名下存款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見偵14026卷一第159頁 顏芝燕提供之匯款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60至161頁反面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49頁 109年10月1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23頁反面、124、134至140頁 附表一編號25 (告訴人謝秉寰) 謝秉寰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二第59至62頁反面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85頁 謝秉寰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62至164頁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30頁正反面 109年10月1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28頁反面至129頁反面、134至140頁 附表一編號26 (告訴人黃靖雯) 黃靖雯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98至99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86頁 黃靖雯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65頁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30頁正反面 109年10月1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28頁反面至129頁反面、130頁反面、134至140頁 附表一編號27 (告訴人楊松毅) 楊松毅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4026卷一第100至101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4026卷一第187頁 楊松毅提供之名下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見偵14026卷一第166頁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14026卷二第45頁 109年10月1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4026卷一第128頁反面至129頁反面、134至140頁 附表一編號28 (告訴人何公皓) 何公皓於警詢之指述 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527號卷(下稱偵9527卷)第28至30頁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9527卷第40頁 附表一編號29 (告訴人林源信) 林源信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11137卷第158頁反面至159頁反面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帳戶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1137卷第158至162頁 林源信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 見偵11137卷第162頁反面、163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9527卷第36頁 109年10月19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11137卷第155至157頁 附表一編號30 (告訴人黃西經) 黃西經於警詢之指述 見偵28491卷第41頁反面至44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荊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28491卷第40至41、47、48頁 黃西經提供之匯款申請書 見偵28491卷第44頁反面45頁 黃西經提供之LINE與福氣之聊天紀錄 見偵28491卷第45頁反面、46頁 黃西經提供之名下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見偵28491卷第46頁反面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見偵28491卷(未編頁) 109年10月13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見偵28491卷鉛筆編頁第32至35頁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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