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1744,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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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順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444號、第10276號、第20592號、第22280號、第27265號、第3129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5130號、第26304號、第37366號、第36196號、第41280號、第45433號、第46084號、第54937號、112年度偵字第5045號、第8552號、第9520號、第48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順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順利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明知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均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並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極可能為詐欺集團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竟仍不違反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所申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配合設定約定轉帳。

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後,旋遭提領、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案經程淑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陳宜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游淑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黃玉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林雅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劉品妤、曾于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暨由陳曉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鍾碧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吳亞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楊月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林金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郭美惠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李雯珍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黃鳳如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沈怡靜、朱詩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附表編號21至43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王順利矢口否認涉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林淑卿」說要介紹工作給我,「林淑卿」叫我把帳戶給他,說每個月會從薪水裡抽1至3成,但我沒有把帳戶給他,我不知道他如何取得我的帳戶,我有工作兩天都沒有領到薪水,後來就收到警示帳戶傳票,也找不到「林淑卿」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343頁)。

經查:㈠上開帳戶均以被告名義申設,某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旋遭提領及轉匯一空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業據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1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9664號函、110年11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753號函暨所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8439號函暨所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含語音/網銀歷史查詢、語音/網銀轉出入帳號、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9931號函暨所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及往來業務變更申請書(含約定轉帳帳號)、111年12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8645號函暨所檢附開戶資料、112年2月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3225號函暨所檢附往來業務變更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7798號函暨所檢附帳戶異動查詢(見111年度偵字第7444號卷【下稱第7444號卷】第17頁至第47頁、第123頁至第143頁、第145頁、第153頁、111年度偵字第20592號卷【下稱第20592號卷】第123頁至第158頁、111年度偵字第31290號卷【下稱第31290號卷】第33頁至第109頁、本院金訴卷第83頁至第86頁、第153頁至第154頁、第157頁至第160頁)各1份,及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又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旋遭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提轉一空時,即生金流斷點,自足以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本案帳戶其後由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亦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⒈就本案中信帳戶係被告所申辦之認定:⑴被告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雖均否認有申辦本案中信帳戶,並辯稱:我有提供身分證、健保卡給「林淑卿」,懷疑可能是「林淑卿」利用上開證件資料,盜辦本案中信帳戶等語(見第7444號卷第112頁、本院審金訴卷第168頁、本院金訴卷第93頁),然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能提供相關事證以實其說,其供述是否可採,已非無疑。

又被告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林淑卿」說要介紹工作給我,他就叫我拍攝身分證、健保卡,然後用傳訊息的方式給他,我猜測中信帳戶是他利用我的個人資料申辦等語(見第7444號卷第112頁)、於111年12月8日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沒有提供任何證件給「林淑卿」,但是他有影印我的身分證及健保卡等語(見本院審金訴卷第168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林淑卿」有拿我的身分證、健保卡去看,但是當場就還給我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93頁),是被告就如何提供其身分證及健保卡予「林淑卿」乙節,前後供述不一,已難盡信。

⑵本案中信帳戶屬數位帳戶,係於110年9月29日線上申辦,綁定之手機門號,為被告於111年3月2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11年12月8日警詢時所持用之門號,亦係被告於109年8月4日申辦台新帳戶時,所填載之聯絡電話(即0000000000號),並以被告玉山帳戶作為驗證方式,於同年10月4日,臨櫃填載「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以申請「線上約定轉入帳號」之功能後,接續於同年月5日線上設定約定帳戶等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9931號函暨所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及往來業務變更申請書(含約定轉帳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8439號函暨所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含語音/網銀歷史查詢、語音/網銀轉出入帳號、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111年3月22日詢問筆錄、111年12月8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查筆錄各1份(見第7444號卷第111頁、第123頁至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54頁、本院審金訴卷第147頁)在卷可考,是縱然被告辯稱其有提供身分證、健保卡供「林淑卿」查看為真,然被告未曾提及曾經提供其玉山帳戶資料予「林淑卿」,則何以「林淑卿」能以其玉山帳戶做為驗證方式?又本件數位帳戶既係綁定被告所持用門號,則不論係於110年9月29日線上開戶時,亦或是於同年10月5日線上設定約定帳戶時,均需以被告所持用門號接收驗證碼,是殊難想像若無被告配合接收並提供驗證碼,他人應如何完成全部之驗證程序?更況乎,本案中信帳戶於110年10月4日申請「線上約定轉入帳號」功能時,係臨櫃辦理,並需填載「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既係臨櫃辦理,自須本人到場為之,並提供相關身分證件以供查核,是被告辯稱其未申辦本案中信帳戶、不知道有本案中信帳戶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⒉被告提供本案中信、台新、玉山帳戶資料予他人時,主觀上有幫助洗錢、詐欺之不確定故意: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未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云云,然依一般經驗法則,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係帳戶所有人自行設定,僅申設人始能知悉密碼,且變更時需以原留存手機門號收取驗證碼,是該密碼為專屬於被告知悉之私密事項,若非被告主動提供,衡情難以為他人所知悉,是被告辯稱未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堪認本件應係被告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將本案帳戶之網銀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無訛。

⑵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又刑法詐欺罪雖不處罰過失,然「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

又金融帳戶乃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金流通,為個人參與經濟活動之重要交易或信用工具,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大多數人均甚為重視且極力維護與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關係,故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金融帳戶相關物件之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將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需,為免涉及不法或令自身信用蒙受損害,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此為日常生活經驗及事理之當然,殊為明確。

況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予他人,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

從而,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極可能為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及轉匯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且如自帳戶內提領或轉匯款項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累積經驗之一般人所可揣知。

本件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在菜市場工作(見本院卷第343頁),且行為時係年近30歲之成年人,是其顯非毫無社會經驗或歷練之人,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

⑶又被告雖辯稱其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予自稱「林淑卿」之人係為了收取薪資等語,然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能提供相關事證以實其說,其供述是否可採,已難盡信。

且被告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先供稱:台新存摺在我這裡,提款卡因為遺失,已於000年00月間掛失,我沒有提供台新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給他人,台新帳戶亦未辦理網路銀行或約定帳戶之功能等語,然經檢察事務官提示本案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後,被告改稱:台新帳戶有辦理網路銀行的功能,「林淑卿」有跟我要台新帳戶網路銀行的帳號及密碼等語(見第7444號卷第112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我於000年0月間,把台新帳戶網銀的帳號密碼,提供予「林淑卿」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92頁),然於本院審理時又改稱:「林淑卿」叫我把帳號給他,但我沒給他,我不知道他如何取得我的帳號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343頁),是被告先後翻異其詞,其供述要難採信。

更況乎,倘若僅係單純提供帳戶收取薪資,亦僅需提供金融帳戶帳號或存摺影本即可,何須提供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又何需於110年10月4日,分別前往台新銀行及中信銀行,臨櫃辦理本案帳戶之約定帳戶及開通線上約定轉入帳號之功能?有卷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往來業務變更申請書、中信銀行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各1份(見第7444卷第139頁、第153頁)在卷可考,是被告所辯顯與常情有違,不足採信。

是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出,已可見其對於其可能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事實,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顯有容任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事實發生之不確定故意可明。

⒊至被告前於偵訊時雖辯稱其有於000年00月間,辦理本案台新帳戶提款卡之掛失等語(見第7444號卷第112頁),然本案被告提供者為金融帳戶網銀之帳號及密碼,是被告是否掛失提款卡,並無足於防止他人利用其帳戶收取詐騙款項,此觀諸被告於110年11月8日掛失本案台新帳戶後,仍有不明款項進出本案台新帳戶可明。

再者,被告係於被害人等遭詐騙後逾1個月之110年11月8日,始電話掛失本案台新帳戶提款卡,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2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2561號函1紙(見第27265號卷第23頁)在卷可考,斯時被害人等所匯款項早已遭提轉一空,是被告此時方掛失其金融卡,並無足以防止損害發生及擴大,更況乎,被告事後掛失金融卡之行為,尚無從反推其交付本案帳戶資料時之主觀心理狀態,是亦難據此作為有利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㈡科刑:⒈被告係對詐欺及洗錢之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其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辦本案帳戶資料交予他人,而供幫助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金額(總計逾300萬元),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在菜市場工作,與父親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第343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以及被告始終否認犯行,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然均未履行,亦未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本案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業已分得任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偵查起訴、檢察官楊景舜、范孟珊、葉國璽、洪三峯、鄭淑壬、李秉錡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朱曉群、陳建勳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證據 案號 1 程淑琴 110年8月14日某時 詐騙集團 成員使用歌唱軟體「全民Party」主動聯繫程淑琴並佯稱:可使用US Trade 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程淑琴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而親自臨匯款櫃右列之款項。
110年10月8日13時6分許、99萬693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程淑琴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7444卷第71頁至第73頁)。
2.告訴人程淑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永豐銀行臨櫃匯款收據影本(見111偵7444卷第75頁、第81頁至第82頁、第92頁、第95頁至第98頁、第100頁至第101頁)。
111年度偵字第7444號 2 陳宜慧 110年8月29日20時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社群網站臉書主動聯繫陳宜慧並佯稱:投資平台「愛心公益創投」可以進行投資並做公益云云,致陳宜慧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而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9日18時56分許、6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陳宜慧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10276卷第29頁至第32頁)。
2.告訴人陳宜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見111偵10276卷第37頁至第61頁)。
111年度偵字第10276號 3 游淑鈞 110年10月7日12時31分前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社群軟體IG主動聯繫游淑鈞並佯稱:理財網站「ETF APP」可以進行美金投資獲利云云,致游淑鈞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而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7日12時31分許、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游淑鈞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0592卷第7頁至第10頁、第11頁至第12頁)。
2.告訴人游淑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騙投資軟體畫面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明細節圖、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20592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25頁、第47頁至第53頁、第85頁、第105頁至第118頁)。
111年度偵字第20592號 4 黃玉芬 110年9月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社群網站臉書主動聯繫黃玉芬並佯稱:投資網站「BIONE」可以進行買空賣空操作,惟須先入金云云,致黃玉芬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而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6日14時50分許、20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黃玉芬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2280卷第63頁至第65頁)。
2.告訴人黃玉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集團成員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明細節圖、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1偵22280卷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9頁、第95頁、第97頁、第103頁至第153頁)。
111年度偵字第22280號 110年10月7日15時19分許、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5 鄭聿汝 110年8月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歌唱軟體「全民Party」主動聯繫鄭聿汝並佯稱:可在「FPmarket」投資網站操作獲利云云,致鄭聿汝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而親自臨匯款櫃右列之款項。
110年10月8日12時25分許、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被害人鄭聿汝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7265卷第53頁至第56頁)。
2.被害人鄭聿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之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27265卷第61頁至第63頁、第71頁、第81頁至第87頁)。
111年度偵字第27265號 110年10月7日14時31分許、10萬元 6 林雅湘 110年6月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社群軟體IG主動聯繫林雅湘並佯稱:透過南岸集團的網站,可使用轉帳與匯款方式,做空做多虛擬貨幣漲跌云云,致林雅湘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而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雅湘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31290卷第25頁至第30頁)。
2.告訴人林雅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31290卷第31頁)。
111年度偵字第31290號 110年10月5日11時59分許、5萬元 110年10月5日12時7分許、2萬元 110年10月5日12時5分許、3萬元 7 陳曉霖 110年10月7日14時3分前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社群網站臉書結識陳曉霖,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投資比特幣獲利賺錢,但須繳交稅金及手續費云云,致陳曉霖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7日14時3分許、5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陳曉霖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5130卷第11頁至第13頁)。
2.告訴人陳曉霖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截圖(見111偵25130卷第51頁、第53頁至第54頁、第56頁、第60頁)。
111年度偵字第25130號 8 沈晉賢 110年9月18日20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又瑄」之帳號,聯繫沈晉賢,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投資比特幣網站獲利賺錢,但須先繳交費用云云,致沈晉賢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7日13時52分、2萬元(後被轉至玉山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 1.被害人沈晉賢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26304卷第6頁至第7頁)。
2.被害人沈晉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1偵26304卷第13頁至第18頁、第35頁至第37頁)。
111年度偵字第26304號 9 鍾碧霜 110年9月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欽」之帳號,聯繫鍾碧霜,並向其佯稱可透過Bione網站操作保證獲利賺錢云云,致鍾碧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9日、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鍾碧霜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37366卷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
2.告訴人鍾碧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騙投資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見111偵37366卷第24頁、第39頁至第44頁、第48頁、第102頁、第109頁、第114頁)。
111年度偵字第37366號 10 吳亞璇 110年8月24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高良元」之帳號,結識吳亞璇並向其佯稱:投資平台IFS可以透過推算分析保證獲利賺錢云云,致吳亞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8日12時20分許、4萬8,498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吳亞璇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36196卷第21頁至第24頁)。
2.告訴人吳亞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見111偵36196卷第27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107頁至第116頁)。
111年度偵字第36196號 11 楊月鳳 110年9月26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社群網站微博暱稱「張子銘」之帳號,結識楊月鳳並向其佯稱:投資網站「MT5」進行投資操作云云,致楊月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7日12時46分許、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楊月鳳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41280卷第5頁至第6頁背面)。
2.告訴人楊月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網路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41280卷第11頁、第17頁、第23頁至第27頁、第53頁至第55頁)。
111年度偵字第41280號 12 林金云 110年9月27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社群網站臉書暱稱「Zeng Jal Long」結識林金云,並向其佯稱:可使用Bione程式投資云云,致林金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7日14時18分許、2萬元(後被轉至玉山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金云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45433卷第7頁至第8頁背面、第9頁至第9頁背面)。
2.告訴人林金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局存簿內頁明細影本(見111偵45433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51頁至第65頁、第107頁、第115頁至第123頁)。
111年度偵字第45433號 110年10月8日13時21分許、17萬7,530 元 中信銀行帳戶 13 郭美惠 110年8月2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交友軟體歡歌暱稱「張銘偉」結識郭美惠,並向其佯稱:可下載NEX、MAX等程式投資USDT虛擬貨幣云云,致郭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6日時分許、8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郭美惠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46084卷第5頁至第8頁)。
2.告訴人郭美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騙投資平台畫面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見111偵46084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17頁背面至第24頁)。
111年度偵字第46084號 14 李雯珍 000年0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致李雯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7日11時41分許、30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李雯珍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54937卷第32頁至第33頁)。
2.告訴人李雯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1偵54397卷第42頁、第47頁、第52頁至第65頁)。
111年度偵字第54937號 15 劉品妤 110年10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47分許、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劉品妤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17439卷第39頁至第60頁)。
2.告訴人劉品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7429卷第61頁背面至第62頁背面、第44頁)。
112年度偵字第5045號、112年度偵字第48498 16 朱詩萍 110年9月初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HiTalk向告訴人佯稱投資虛擬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0月6日13時25分許、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朱詩萍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9520卷第18頁至第20頁)。
2.告訴人朱詩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9520卷第173頁、第180頁、第184頁至第188頁)。
112年度偵字第8552號、112年度偵字第9520號 17 黃鳳如 110年8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做網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0月7日15時30分許、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黃鳳如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8552卷第13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黃鳳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8552卷第21頁至第23頁)。
18 沈怡靜 110年9月初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10月8日12時10分許、20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沈怡靜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9520卷第16頁至第17頁)。
2.告訴人沈怡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見112偵9520卷第138頁、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51頁、第154頁、第163頁)。
19 陳臆如 假投資(ATM轉帳) 110年10月9日13時33分、1萬4,015元 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陳臆如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13頁至第21頁)。
2.告訴人陳臆如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1第205頁、第211頁、第217頁至第225頁、第233頁至第259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20 蔡美倫 假投資(ATM轉帳) 110年10月5日15時38分、2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蔡美倫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23頁至第28頁)。
2.告訴人蔡美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48498卷1第261頁至第275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21 劉虹怡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8日15時56分、10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劉虹怡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29頁至第31頁)。
2.告訴人劉虹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1第283頁至第303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110年10月8日15時59分、10萬元 22 曹雅涵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8日15時3分、3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曹雅涵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33頁至第34頁)。
2.告訴人曹雅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1第305頁、第313頁、第321頁、第331頁、第335頁至第343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110年10月9日21時39分、4萬5,000元 23 吳宗哲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5日10時23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吳宗哲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35頁至第36頁)。
2.告訴人吳宗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紀錄、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1第347頁至第349頁、第355頁至第359頁、第365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1頁、第391頁至第394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24 林玉茹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9日19時20分、3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玉茹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37頁至第39頁)。
2.告訴人林玉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紀錄、詐欺集團投資網站截圖(見112偵48498卷1第395頁至第397頁、第413頁、第447頁至第449頁、第457頁、第460頁至第462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25 林昀嬛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6日11時12分、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昀嬛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41頁至第44頁)。
2.告訴人林昀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1第463頁至第485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26 蘇佑雯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7日10時2分、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蘇佑雯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45頁至第47頁)。
2.告訴人蘇佑雯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49頁至第50頁) 3.告訴人蘇佑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網銀轉帳明細截圖(見112偵48498卷1第487頁、112偵48498卷2第5頁至第9頁、第17頁至第19頁、第31頁、第41頁至第43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110年10月7日10時3分、5萬元 27 黃碧嫻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7日11時23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黃碧嫻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51頁至第57頁)。
2.告訴人黃碧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2第49頁至第53頁、第63頁、第87頁至第97頁、第103頁至第253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28 趙百筠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5日11時56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趙百筠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59頁至第61頁)。
2.告訴人趙百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欺集團所架設詐騙網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2第255頁、第259頁、第269頁、第287頁至第289頁、第293頁至第296頁、第300頁至第302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29 黃玉美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8日18時24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黃玉美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65頁至第69頁)。
2.告訴人黃玉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48498卷2第303頁至第311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30 劉美齡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8日、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劉美齡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71頁至第79頁)。
2.告訴人劉美齡刑事警察局第四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48498卷2第349頁至第3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31 曾于真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6日、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曾于真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81頁至第89頁)。
2.告訴人曾于真刑事警察局第四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48498卷2第355頁至第357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112年度偵字第5045號 32 溫佩君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5日12時58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溫佩君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91頁至第93頁)。
2.告訴人溫佩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2第359頁至第365頁、第373頁至第375頁、第393頁至第409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33 曾榆凱 假投資(網路轉帳) 110年10月5日9時26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曾榆凱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95頁至第99頁)。
2.告訴人曾榆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饒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2第411頁至第415頁、第421頁、第437頁、第449頁、第453頁至第455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34 郭少妹 假投資(網路匯款) 110年10月5日12時21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郭少妹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101頁至第105頁)。
2.告訴人郭少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各類見見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暨匯款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2第457頁至第461頁、第481頁、第509頁至第511頁、第515頁至第518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112年度偵字第5045號 35 李悟瑞 假投資(網路匯款) 110年10月5日9時12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李悟瑞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2.告訴人李悟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2第519頁、112偵48498卷3第3頁至第11頁、第53頁、第59頁至第149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36 林佑倫 假投資(網路匯款) 110年10月6日9時17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佑倫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2.告訴人林佑倫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115頁)。
3.告訴人林佑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3第151頁至第153頁、第169頁、第211頁、第219頁、第233頁至第354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37 朱開岑 假投資(網路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21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朱開岑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119頁至第122頁)。
2.告訴人朱開岑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123頁至第125頁)。
3.告訴人朱開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3第355頁、第367頁至第373頁、第381頁至第385頁、第419頁至第485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38 趙俊翔 假投資(網路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58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趙俊翔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127頁至第130頁)。
2.告訴人趙俊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3第489頁至第491頁、第505頁至第507頁、第515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39 莊璨榮 假投資(網路匯款) 110年10月6日12時22分、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莊璨榮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2.告訴人莊璨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見112偵48498卷3第579頁至第581頁、第641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40 顏靖容 假投資(網路匯款) 110年10月7日11時、1萬4,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顏靖容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偵48498卷第139頁至第140頁)。
112年度偵字第48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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