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1785,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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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5號
被 告 高玉枝




王世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382號、111年度偵字第54194號、111年度偵字第5519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7、78、79、80、81、82、83號、112年度偵字第849、1035、1310、1631、2172、2412、3363、3903、4450、49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2號、112年度偵字第7233、8191、8341、8622、13197、24480、27404、56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66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玉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三星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

王世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高玉枝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且可預見提供申辦手機門號、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成為他人作為不法收取其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初某日,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先生」之指示,先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某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企銀)某分行,就其所申辦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玉枝中信帳戶)及臺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玉枝臺企銀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及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並前往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下稱本案2門號SIM卡)後,於111年7月初之某日,至臺北火車將前開高玉枝中信帳戶、臺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下合稱高玉枝帳戶資料)及本案2門號SIM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透過LINE將上開2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交與「劉先生」使用。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高玉枝帳戶資料及本案2門號SIM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其中附表一編號12至19、21之第一層帳戶為高玉枝中信帳戶;

編號22之第一層帳戶王世勛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世勛中信帳戶】,同附表二編號13)或詐欺集團成員以高玉枝所交付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所申辦之GASH帳號內(附表一編號20),該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轉帳金額自第一層帳戶內轉匯至第二層帳戶(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7、9、11、23為高玉枝中信帳戶;

編號8、10、22為高玉枝臺企銀帳戶),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再遞行轉帳至如附表一所示第三層帳戶(含同案被告李慶涵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慶涵永豐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慶涵台新帳戶】及其他不詳帳戶),並由李慶涵依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將該等款項再與轉匯或提領一空(李慶涵所涉犯行,由本院另行判決),而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二、王世勛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且可預見提供申辦手機門號、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成為他人作為不法收取其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初某日,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先生」之指示,先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某分行、第一商業銀行(下稱一銀)、臺灣銀行(下稱臺銀)某分行,就其所申辦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世勛中信帳戶)、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世勛一銀帳戶)、臺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世勛臺銀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及設定約定轉帳帳戶,於111年7月初某日,至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1段路邊將前開王世勛中信帳戶、王世勛一銀帳戶、王世勛臺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下合稱王世勛帳戶資料)、其當時所使用之某不詳門號SIM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透過LINE將上開3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交與「李先生」使用。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王世勛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即王世勛前開中信帳戶、一銀帳戶及臺銀帳戶其一),該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轉帳金額自第一層帳戶內轉匯至第二層帳戶(含同案被告黃聿凱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聿凱永豐帳戶】、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聿凱中信帳戶】、高玉枝臺企銀帳戶,黃聿凱所涉犯行,業由本院另行判決),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再遞行轉帳至如附表二所示第三層帳戶(含同案被告李慶涵之李慶涵永豐帳戶、李慶涵台新帳戶及其他不詳帳戶),並由李慶涵依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該等款項再與轉匯或提領一空(李慶涵所涉犯行,由本院另行判決),而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而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三、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轄區警局,由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鹽珵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善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土城分局、中和分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查本案被告高玉枝、王世勛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玉枝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王世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新北檢偵54194號卷一第128頁背面,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5號卷第94、157、173頁),並有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在卷可查(卷頁詳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並有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728號搜索票各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新北檢偵54194號卷六第1075、1078至1081、1102至1104、1108至1110頁),堪認被告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俱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足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次按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2人分別交付高玉枝本案帳戶資料、本案2門號SIM卡及王世勛本案帳戶資料、其所有之門號SIM卡與「劉先生」、「李先生」,再由「劉先生」、「李先生」將渠2人之帳戶資料交付不詳之人使用,並由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持以作為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犯罪工具,且用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然被告2人單純交付本案其等帳戶資料及SIM卡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與直接實施洗錢行為尚屬有間,且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該不詳人士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則被告2人提供帳戶、SIM卡供人使用之行為,當均係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

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接續犯:⒈「劉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0、22所示各告訴人先後分次匯款之行為,均係各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利用各告訴人陷於相同之錯誤情境,於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行為,各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⒉「李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二編號2、11、13、16、17、18所示各告訴人先後分次匯款之行為,均係各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利用各告訴人陷於相同之錯誤情境,於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行為,各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㈢按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各以一提供其本案帳戶資料、SIM卡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騙取其等財物後加以轉出,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而分別犯23、20次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移送併辦部分: ⒈起訴犯罪事實雖未記載附表一編號11至23所示告訴人、被害 人部分,惟該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部分),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 及,且其中附表一編號11至21部分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 理(案號詳附表一所載)、附表一編號22至23部分則經雲 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77號、112年度偵字第849號、 112年度偵字第103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8號、112年度偵 緝字第7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1 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3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24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 被告王世勛,然由該案卷證資料可稽附表一編號22、23所 示告訴人亦有將被詐款項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內,是該等 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⒉起訴犯罪事實雖未記載附表二編號5至20所示告訴人、被害 人部分,惟該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 至4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部分),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 ,且其中附表二編號5至20部分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案號詳附表二所載),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㈤刑之減輕:⒈被告2人係分別幫助「劉先生」、「李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洗錢之犯行,均為幫助犯,其等行為之可責性較直接為洗錢行為之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⒉按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起施行;

修正前該條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行,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述⒈之刑罰減刑事由遞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等行為對於各告訴人、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非輕,且其等行為助長社會上「人頭文化」歪風,導致詐欺犯罪追查不易,形成查緝死角,亦破壞金融秩序之健全,兼衡被告2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5號卷第116、175頁),及被告2人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被告高玉枝雖稱有意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然未於本院所定調解期日到庭,及被告2人均未予告訴人、被害人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均稱未因本案獲得報酬(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5號卷第115、173頁)、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被告高玉枝所有之三星智慧型手機1支,為供被告高玉枝與「劉先生」聯繫所用之物乙節,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5號卷第114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高玉枝固曾於偵訊時稱獲取10萬元報酬(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667號卷第97至98頁,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54194號卷一第127頁背面),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前開金額係「劉先生」承諾會給付之金額,然事後並未給付云云(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5號卷第92至93頁、第115頁),而本院除前開被告高玉枝於偵訊時之自白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被告高玉枝確曾收受前開報酬,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無從認定被告獲有給付,而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郁萱偵查起訴,檢察官朱啟仁、李昭慶、蘇筠真、李韋誠、楊挺宏、謝長夏、劉慕珊、黃政揚、呂象吾、李鵬程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高玉枝部分)(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訴請何機關調查 詐騙時間、方式 遭詐金額 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四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證據出處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7382號、第54194號、第55190號起訴書 1 (原起訴書附表6) 辜意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10日起,透過LINE向辜意雯佯稱:如匯款以投資外匯,得賺取價差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辜意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5萬元 111年7月11日12時1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鈺龍華南帳戶) 111年7月11日12時14分許,轉匯54萬5,000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2時19分許,轉匯54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 111年7月11日14時41分許轉匯99萬元至李慶涵台新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6至8誤載為蔡奕景中信帳戶) (另此筆於111年7月11日14時50分許,轉匯99萬元至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辜意雯111年12月8日警詢時之證述(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第542至544頁) ⒉告訴人陳佳斯111年7月22日警詢時之證述(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第554至558頁) ⒊告訴人陳佳斯提出之匯款單據照片共6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擷圖共9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第572至576頁) ⒋林鈺龍華南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111.1.7-111.7.14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⒌高玉枝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7.27存款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⒍李慶涵永豐帳戶之提款傳票、111.1.1-111.7.27交易明細、提領時間表、同意書、開戶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銀行開戶作業檢核表、臨櫃應注意事項、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財圑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⒎蔡奕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7.1-111.7.31存款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2 (原起訴書附表7) 陳佳斯/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3月28日起,透過LINE向陳佳斯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佳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5萬元 111年7月11日12時11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3 (原起訴書附表8) 曹金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6月24日起,透過LINE向曹金蓮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曹金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111年7月11日12時50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111年7月11日13時2分許,轉匯39萬8,000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3時6分許轉匯45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 ⒈告訴人曹金蓮111.7.20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583-584) ⒉告訴人曹金蓮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7張、存摺封面影本(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586-590) ⒊林鈺龍華南、高玉枝中信、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⒋李慶涵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李慶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1.1.1-111.8.8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4 (原起訴書附表9) 潘秀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11日起,透過LINE向潘秀蓮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潘秀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111年7月11日12時56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同上 同上 ⒈告訴人潘秀蓮111.7.14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598-599) ⒉告訴人潘秀蓮提出之渣打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1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03) ⒊林鈺龍華南、高玉枝中信、李慶涵永豐及台新帳戶資料同上。
5 (原起訴書附表10) 呂學政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5月11日起,透過LINE向呂學政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呂學政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111年7月11日15時3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6分許,轉匯44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11分許轉匯44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13分許,轉匯44萬元至李慶涵台新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載為15時14分許,轉入蔡奕景中信帳戶) (另此筆於111年7月11日15時14分許,轉匯44萬元至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被害人呂學政111.7.20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18-619) ⒉被害人呂學政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投資網址及網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3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21、623) ⒊林鈺龍華南、高玉枝中信、李慶涵永豐及台新帳戶資料同上。
6 (原起訴書附表11) 賴峯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LINE向賴峯翔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賴峯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4萬元 111年7月11日15時4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⒈告訴人賴峯翔111.9.6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46-652) ⒉告訴人賴峯翔提出之其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帳戶之匯出明細、匯出匯款客戶收執聯1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71-673、675) ⒊林鈺龍華南、高玉枝中信、李慶涵永豐及台新帳戶資料同上。
7 (原起訴書附表12,併6犯罪事實欄一㈠) 林燕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起,透過LINE向林燕樂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林燕樂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0萬元 111年7月11日15時22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23分許,轉匯25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39分許轉匯25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 111年7月11日15時43分許轉匯至李慶涵台新銀行帳戶內 (111年7月11日15時44分許,轉匯2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林燕樂111.9.21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83-686) ⒉告訴人林燕樂提出之其投資APP、詐騙集圑之LINE匿稱擷圖3張、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94-696) ⒊林鈺龍華南、高玉枝中信、李慶涵永豐及台新帳戶資料同上。
8 (原起訴書附表13) 朱榆頵 (以其女兒張員褆之名義匯款) (起訴書附表編號13誤載被害人朱榆頵更名為「張員禔」)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6月間起,透過LINE向朱榆頵佯稱:如匯款以投資股票,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朱榆頵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其女兒名義張員禔匯款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111年7月11日14時10分許,匯入周宗毅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周宗毅華南帳戶) 111年7月12日8時11分許,轉匯入10萬元至高玉枝臺企銀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31分許轉匯32萬9,000元至李慶涵永豐銀行帳戶內 - 於同日14時56分許,在永豐商業銀行信義分行臨櫃提領299萬9,000元 ⒈被害人朱榆頵111.10.26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00-601) ⒉被害人朱榆頵(以其女兒張員褆名義匯款)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李俊斌之身份證、廣發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股權認購協議書照片共4張(新北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02、604-606) 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年111年3月25日通清字第1120010714號函所附周宗毅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7.10-111.7.13交易明細(基檢112偵6510卷P57-62) ⒋高玉枝臺企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8.8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⒌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9 (原起訴書附表14) 鈕安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佯以「CIEX交易所」虛擬貨幣投資平臺名義,致鈕安澤見聞後,誤信如將款項匯入,得參與投資,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00萬元 111年7月12日11時50分許,匯入林友鵬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7月12日11時52分許,轉匯193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52分許轉匯入200萬元至李慶涵永豐銀行帳戶內(僅193萬為告訴人鈕安澤之匯款) - 同編號8 ⒈告訴人鈕安澤111.10.25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612-613) ⒉告訴人紐安澤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五P621-622) ⒊林友鵬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7.4-111.7.13交易明細、111.7.7-111.7.9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⒋高玉枝之中信、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11年7月12日11時55分許,轉匯7萬元入黃聖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2日12時21分許轉匯入22萬4,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10 (原起訴書附表15) 張妤芯 (原名張尹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4月21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張尹柔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張尹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3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5誤載為「133萬元」) 111年7月12日12時59分許匯入周宗毅華南帳戶 111年7月12日13時1分許,轉匯133萬元至高玉枝臺灣中小企銀帳戶 ①111年7月12日13時8分許轉匯67萬元至李慶涵永豐銀行帳戶內 - 同編號8 ⒈告訴人張妤芯111.8.4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632-634) ⒉告訴人張妤芯提出之匯款筆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3張(含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交易明細擷圖10張(新北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652-688) ⒊周宗毅華南、高玉枝之臺灣中小企銀、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11年7月12日13時14分許轉匯5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③111年7月12日13時15分許轉匯28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桃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1532號、112年度偵字第7233號、112年度偵字第8191號、112年度偵字第8341號、112年度偵字第8622號、112年度偵字第131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6】 11 (犯罪事實欄一㈡) 藍美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6月16日起,透過LINE向藍美芬佯稱:在樂透博弈網站下注保證賺錢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藍美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萬元 111年7月27日13時31分許匯入李垣志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1日114時05分許,轉匯2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4時19分許,轉匯27萬2,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藍美芬111.8.4警詢(桃檢112偵13197卷P75-85) ⒉告訴人藍美芬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交易紀錄擷圖150張(桃檢112偵13197卷P119、123-125、135-172) 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9日通清字第1110030023號函、暨所附李垣志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7.1-111.8.16交易明細(桃檢112偵13197卷P45-50) ⒋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上。
12 (附表編號1) 邱福寅(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6月15日起,透過LINE向邱福寅佯稱:參與股票投資網路平台以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邱福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8月3日15時04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8月3日15時21分許,轉匯14萬9,655元入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被害人邱福寅111.8.27警詢(桃檢111偵51532卷P21-25) ⒉被害人邱福寅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5張、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1張(桃檢111偵51532卷P59-81、85-91)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06881號函、暨所附高玉枝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8.1-111.8.31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桃檢111偵51532卷P43-52) 13(附表編號2) 謝永祥(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底起,透過LINE向謝永祥佯稱:參與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謝永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000元 8月3日01時41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8月2 日22時08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8月3日11時02分許,轉匯13萬9,568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被害人謝永祥111.10.1警詢(桃檢112偵7233卷P21-25) ⒉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14(附表編號3) 黃幸芝/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初,透過LINE向黃幸芝佯稱:參與股票投資平台以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黃幸芝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0萬元 8月4日11時34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8月4日12時09分許,轉匯105萬365元至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黃幸芝111.8.10警詢(桃檢112偵8191卷P17-19) ⒉告訴人黃幸芝提出之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桃檢112偵8191卷P43、47-51)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15(附表編號4) 盧志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8月2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盧志忠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盧志忠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000元 8月2日22時32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同編號13 ⒈告訴人盧志忠111.9.20警詢(桃檢112偵8341卷P21-24) ⒉告訴人盧志忠提出之渣打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投資APP對話紀錄擷圖14張、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1份(桃檢112偵8341卷P37-107)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桃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4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8】 16 莊文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6月中起,透過LINE向莊文章佯稱:投 資 平 台 「富雄投資」可 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莊文 章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1萬8,302元 8月2日10時57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①8月2日11時08分許,轉匯4萬8,5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②8月2日11時14分許,轉匯38萬7,658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莊文章111.8.10警詢(桃檢112偵24480卷一P227-230) ⒉告訴人莊文章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29張、聯邦銀行匯出匯款客戶收執聯1張(桃檢112偵24480卷一P215-245、250)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桃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74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10】 17 朱時正(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27日起,透過交友軟體CHEERS、LINE向朱時正佯稱:儲值電商平台,代 墊 發 貨 款可投 資 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朱時正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6萬元 8月2日10時57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①8月2日10時10分許,轉匯45萬7,568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②同編號16① ⒈被害人朱時正111.8.5警詢(桃檢112偵27404卷P15-16) ⒉被害人朱時正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擷圖12張、匯款申請書1張(桃檢112偵27404卷P53-57)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橋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7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14】 18 楊秀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4月18日起,透過LINE向楊秀梅佯稱:投資網站「凱耀投資顧問」、「寶泰投資顧問」可投資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楊秀梅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80萬元 8月4日12時08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同編號13 ⒈告訴人楊秀梅111.11.2警詢(南市第一分局警卷P49-50) ⒉告訴人楊秀梅提出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頁面擷圖29張(南市第一分局警卷P71)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雄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0986號併辦意旨書【併15】 19 林昇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21日起,透過LINE向林昇佑佯稱:加入跨境電商並上架商品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林昇佑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萬6,000元 8月2日9時31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①8月2日9時42分許,轉匯11萬2,357元至00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②同編號17① ⒈告訴人林昇佑111.8.25警詢(南市善化分局警卷P83-85) ⒉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中檢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6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16】 20 廖育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2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向廖育霈佯稱:見面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廖育霈於錯誤,遂依指示在臺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將該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後以LINE傳給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該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GASH會員帳戶內。
①5,000元 ①112年111年3月5日18時8分許儲值至GASH會員帳號:bo55zhong ⒈告訴人廖育霈112.3.6警詢(中檢112偵37677卷P51-53) ⒉告訴人廖育霈提出之OKMRT-付款證明(顧客聯)2張(中檢37677卷P63) ⒊GASH會員帳號bo55zhong之資料及儲值明細(中檢112偵37677卷P69-71) ⒋0000000000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人:高玉枝)(中檢112偵37677卷P73-75) ⒌是方電訊112.5.4之電子郵件(中檢112偵37677卷P83-85) ②5,000元 ②112年111年3月5日18時14分儲值至GASH會員帳號:bo55zhong 桃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629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17】 21 邱俊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邱俊誠佯稱:加入CGWLCOIN交易平台(網址:http://www.cgwlcoin.world)操作投資虛擬貨幣,若要獲利了結需繳交國稅局規定之稅金6%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邱俊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8萬元 8月2日12時04分許,匯入高玉枝中信帳戶 ①8月2日12時10分許,轉匯52萬9,651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邱俊誠111.9.25警詢(桃檢112偵56298卷P7-11) ⒉告訴人邱俊誠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臉書帳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擷圖16張(桃檢56298卷P19、49-62、65) ⒊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②8月2日13時08分許,轉匯34萬1,025元至008/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非被告高玉枝經地檢署移送併辦部分,然由卷存事證可認屬被告高玉枝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之犯罪事實 22(併1附表編號10) 潘揩臻/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4月14日23時起,透過LINE向潘揩臻佯稱:在手機軟體「富誠」内註冊會員,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潘揩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萬 111年7月12日11時35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40分許,轉匯22萬元至高玉枝臺企銀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49分許,轉匯22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⒈告訴人潘揩臻111.7.25警詢(雲檢111偵10501卷P13-17) ⒉告訴人潘楷臻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2張、投資APP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聊天紀錄1份(雲檢111偵10501卷P51-75)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7.26存款交易明細、111.7.11-111.7.14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⒋高玉枝臺企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8.8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②6萬9,383元 111年7月12日11時36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23(併5之告訴人) 陳國榮/屏東縣政府警局里港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陳國榮佯稱:投資「OANDA國際資本」網站(操作美金匯差)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國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萬元 (併5附表編號1漏載) 111年7月11日14時20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帳戶 111年7月11日14時35分許,轉匯8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 111年7月11日14時52分許匯款31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國榮111.8.9、111.8.15警詢(雲檢112偵2412卷P43-45、85) ⒉告訴人陳國榮提出之六腳鄉農會匯款回條2張網路匯款交易明細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雲檢112偵2412卷P73、79) ⒊林鈺龍華南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111.1.7-111.7.14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⒋高玉枝中信帳戶資料同編號12 ⒌王世勛中信、高玉枝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資料同上
附表二(王世勛部分)(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訴請何機關調查 詐騙時間、方式 遭詐金額 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四層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證據出處 新北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7382號、第54194號、第55190號起訴書 1 (原起訴書附表16、併4附表編號1) 劉冠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6月29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LINE向劉冠宏佯稱:如匯款以參與博弈,保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劉冠宏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58萬元 111年7月13日10時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10時9分許,轉匯84萬4,000元至稱黃聿凱永豐帳戶 111年7月13日10時10分許起轉匯84萬元至稱李慶涵永豐帳戶 - 111年7月13日11時39分許在永豐商業銀行思源分行臨櫃提領208萬元 ⒈告訴人劉冠宏111.12.7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692-695) ⒉告訴人劉冠宏提出之匯款明細筆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50張、玉山銀行111.7.1-111.8.4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714-716、726-751、雲檢112偵2172卷P49-53)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7.26存款交易明細、111.7.11-111.7.14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⒋李慶涵永豐帳戶之提款傳票、111.1.1-111.7.27交易明細、提領時間表、同意書、開戶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銀行開戶作業檢核表、臨櫃應注意事項、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財圑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⒌黃聿凱永豐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111.6.21-111.7.21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2 (原起訴書附表17、同併1附表編號4) 黃聖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12日起,透過交友軟體WOOTALK、LINE向黃聖理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黃聖理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5萬元 ①111年7月13日10時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同編號1 同編號1 - 同編號1 ⒈告訴人黃聖理111.8.8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756-757) ⒉告訴人黃聖理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wootalk匿名交友網站頁面擷圖7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769、771-772) ⒊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萬4,000元 ②111年7月13日10時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3 (原起訴書附表18、併11附表編號4) 林慶益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LINE向林慶益佯稱:如於惠普商城下單再申請退貨,得取得退貨價差之30%為報酬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林慶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萬8,000元 111年7月13日10時28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10時30分許,轉匯7萬7,95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①於111年7月13日10時44分轉匯15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內 - 同編號1 ⒈被害人林慶益111.8.8警詢(新北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781-783) ⒉被害人林慶益提出之網路匯款交易明細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30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785、787-781) ⒊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11年7月13日11時12分許轉匯109萬元至李慶涵永豐帳戶內 4 (原起訴書附表19、併11附表編號1) 黃怡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6月28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黃怡蓁佯稱:如匯款予戀輕奢購網站之供應商,得取得訂單金額之10%為報酬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黃怡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萬6,515元(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併11附表編號1均漏載) 111年7月12日17時01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17時05分許,轉匯3萬6,200元至黃聿凱中信帳戶 ①111年7月12日17時07分轉匯2,7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②111年7月12日19時32分轉匯7萬7,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黃怡蓁111.7.29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834-840) ⒉告訴人黃怡蓁提出之網路匯款交易明細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47張(新北檢111偵54194卷六P871、771-772)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57948號函、暨所附黃聿凱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5.1-111.7.31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基檢112偵2983卷P29-74) ⒋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111年7月12日18時07分許,轉匯3萬4,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10時42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10時43分許,轉匯5萬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同編號3① - 同編號1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77號、112年度偵字第849號、112年度偵字第103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1】 5 (併1附表編號1、同併9附表編號4) 王雅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6月20日19時起,透過LINE向王雅芳佯稱:如投資「澳門金沙貴賓會」博奕平台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王雅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97萬8,735元 111年7月12日14時32分許,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①111年7月12日14時41分許匯款56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王雅芳111.7.13、111.7.19警詢(雲檢111偵8015卷P11-15、雲檢112偵1035卷P31-32) ⒉告訴人王雅芳提出之手寫案情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擷圖5張(雲檢111偵8015卷P37、40-41) ⒊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94716號函所附王世勛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5.1-111.7.31交易明細(雲檢112偵1035卷P19-26) ②111年7月12日14時42分許,轉匯41萬9,000元至黃聿凱中信帳戶 6 (併1附表編號2) 陳蜜娜/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5月起,透過交友網站「愛情公寓」、LINE向陳蜜娜佯稱:如投資「澳門金沙貴賓會」博奕平台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蜜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0萬元 111年7月13日10時09分許,匯入王世勛臺銀帳戶 111年7月13日11時11分許,轉匯101萬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①同編號3② - 同編號1 ⒈告訴人陳蜜娜111.7.14警詢(雲檢111偵8649卷P13-15) ⒉告訴人陳蜜娜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2張、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匯款申請書1張(雲檢111偵8649卷P27-35) ⒊王世勛臺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7.1-111.7.23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雲檢111偵8649卷P39-41) ⒋黃聿凱、李慶涵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11年7月13日11時52分轉匯52萬8,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7 (併1附表編號3) 陳永儀/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3日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LINE向陳永儀佯稱:投資 網 路 店 商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永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萬元 111年7月13日15時20分許,匯入王世勛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7月13時15時33分許匯款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永儀111.8.2警詢(雲檢111偵9066卷P11-13) ⒉告訴人陳永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30張、網路匯款交易明細1張(雲檢111偵9066卷P29-39) ⒊王世勛一銀帳戶資料同上 8 (併1附表編號5) 陳育銘/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3月起,透過LINE向陳育銘佯稱: 投 資 虛 擬 貨 幣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育銘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50萬元 111年7月12日11時04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9時40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時11時05分許匯款52萬3,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111年7月12時11時10分許匯款59萬5,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育銘111.8.1警詢(雲檢111偵9066卷P97-101) ⒉告訴人陳育銘提出之leadercoin-forum平台對話紀錄擷圖1份、通訊軟體LINE群組封面擷圖1張、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張、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雲檢111偵9066卷P109-113、117-120) ⒊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9 (併1附表編號6、起訴書附表編號8) 曹金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6月24日起,透過LINE向曹金蓮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曹金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0萬 111年7月13日9時46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9時46分許,轉匯2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⒈告訴人曹金蓮111.7.20警詢(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583-584) ⒉告訴人曹金蓮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7張、存摺封面影本(新北檢111偵54194卷五P586-590)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資料同上 10 (併1附表編號7) 陳平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2日起,透過LINE向陳平和佯稱:如匯款以參與投資,得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平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萬(併1附表編號7漏載) 111年7月8日9時56分許,匯入陳逸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逸豪中信帳戶) 111年7月8日9時57分許,轉匯27萬1,000元至黃聿凱永豐 111年7月8時10時06分許匯款40萬至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平和111.8.4警詢(雲檢111偵9696卷P13-17) ⒉告訴人陳平和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4張(雲檢111偵9696卷P49、63-89) ⒊陳逸豪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6.1-111.7.25存款交易明細(基檢112偵601卷P39-58) ⒋黃聿凱永豐帳戶、王世勛臺銀帳戶資料同上。
②9萬8,000(併1附表編號7漏載) 111年7月8日12時50分許,匯入陳逸豪中信帳戶 111年7月8日12時58分許,轉匯92萬8,000元至黃聿凱永豐 111年7月8時13時、13時01分、13時02分許匯款45萬元、40萬元、20萬元至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③11萬5,000元 111年7月13日11時08分許,匯入王世勛臺銀帳戶 同附表編號6 同編號3② 同編號1 11 (併1附表編號8) 柯俊廷/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3月底起,透過LINE向柯俊廷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柯俊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2日9時08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9時35分許,匯款33萬9,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111年7月12日9時43分許,匯款61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⒈告訴人柯俊廷111.8.21警詢(雲檢111偵10297卷P15-25) ⒉告訴人柯俊廷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4張(雲檢111偵10297卷P93-97) ⒊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5萬元 111年7月12日9時10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9時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時9時42分許匯款1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5萬元 111年7月13日9時8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2 (併1附表編號9) 傅玉英(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4月起,透過LINE向傅玉英佯稱:如跟著老師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傅玉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萬 111年7月13日12時16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12時30分許,轉匯7萬元至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⒈被害人傅玉英111.8.25警詢(雲檢111偵10297卷P27-35) ⒉被害人傅玉英提出之存摺內頁、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0張(雲檢111偵10297卷P135-147)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資料同上 13 (併1附表編號10) 潘揩臻/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4月14日23時起,透過LINE向潘揩臻佯稱:在手機軟體「富誠」内註冊會員,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潘揩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萬 111年7月12日11時35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40分許,轉匯22萬元至高玉枝臺企銀帳戶 111年7月12日11時49分許,轉匯22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⒈告訴人潘揩臻111.7.25警詢(雲檢111偵10501卷P13-17) ⒉告訴人潘楷臻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2張、投資APP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聊天紀錄1份(雲檢111偵10501卷P51-75)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資料同上 ⒋高玉枝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8.8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②6萬9,383元 111年7月12日11時36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4 (併1附表編號11) 張若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6月5日起,透過Instgram、LINE向張若儀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張若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萬 111年7月13日15時21分(併1附表編號11誤載06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3日15時21分許,轉匯10萬元至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 - ⒈告訴人張若儀111.7.15、111.8.21警詢(雲檢112偵849卷P27-34) ⒉告訴人張若儀提出之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投資APP之下單紀錄、與客服對話紀錄擷圖28張(雲檢112偵849卷P37、55-68) ⒊王世勛中信帳戶資料同上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10號、112年度偵字第16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3】 15(併3附表編號1) 王朝煥(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5月起,透過LINE向王朝煥佯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王朝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40萬元 111年7月13日11時43分許,匯入王世勛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7月13日11時50分許,轉匯52萬9,1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111年7月13日11時51分許匯款52萬8,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被害人王朝煥111.8.12警詢(雲檢112偵1631卷P15-17) ⒉王世勛一銀、黃聿凱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16(併3附表編號2) 吳苑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起,透過LINE向吳苑綺佯稱:投資「三立益彩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吳苑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萬元 (併3附表編號2漏載) 111年7月9日12時45分許,匯入陳豪中信帳戶 111年7月9日12時47分許,轉匯11萬8,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①111年7月9日12時53分、55分許分別以全國繳費網繳費5萬元、4萬之玉山、中信信用卡費 ②111年7月9日12時57分許,轉匯11萬6,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吳苑綺111.8.9、111.9.14警詢(雲檢112偵1310卷P21-26)⒉告訴人吳苑綺提出之暱稱Anna Wang臉書首頁、Messenger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詐騙網站儲值紀錄擷圖61張(雲檢112偵1310卷P57-89) ⒊王世勛一銀、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111年7月9日12時56分許,轉匯8萬2,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09時29分許,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111年7月13日09時52分許,轉匯19萬9,5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09時32分許,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09時33分(併3附表編號2誤載為34分)許,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3日09時35分許,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4】、僅1個告訴人,同本附表編號1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5】 17 陳國榮/屏東縣政府警局里港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臉書、LINE向陳國榮佯稱:投資「OANDA國際資本」網站(操作美金匯差)可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國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3萬元 (併5附表編號1漏載) 111年7月11日14時20分許,匯入林鈺龍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1日14時35分許,轉匯8萬元至高玉枝中信帳戶 111年7月11日14時52分許匯款31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國榮111.8.9、111.8.15警詢(雲檢112偵2412卷P43-45、85) ⒉告訴人陳國榮提出之六腳鄉農會匯款回條2張網路匯款交易明細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雲檢112偵2412卷P73、79) ⒊林鈺龍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111.1.7-111.7.14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⒋高玉枝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1.1.1-111.7.27存款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位置(新北檢111偵54194卷七P0000-0000) ⒌王世勛中信、高玉枝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資料同上 5萬 111年7月12日11時3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同編號13 同編號13 北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5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7】 18 蕭鎮剛/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5月起,透過某交友網站、LINE向蕭鎮剛佯稱:其於交友網站上之消費如欲退費,需負擔手續費、外國賦稅及需付費以解除前匯款至風險帳戶等情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蕭鎮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5萬元 111年7月12日09時57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09時58分許,轉匯32萬6,000元至黃聿凱之豐帳戶 ①111年7月12日10時01分許匯款53萬5,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蕭鎮剛111.8.2警詢(北檢111偵32937卷P29-32) ⒉告訴人蕭鎮剛提出之網路匯款交易明細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北檢111偵32937卷P63、68-70) ⒊王世勛中信、黃聿凱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②111年7月12日10時18分許匯款4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5萬元 111年7月12日09時59分許,匯入王世勛中信帳戶 111年7月12日10時11分許,轉匯8萬元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同編號20②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363號、第3903號、第4450號、第49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王世勛【併11】 19(併11附表編號2) 李秀雲/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向李秀雲佯稱:有管道知悉香港彩票開獎號碼,可代為投注,保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李秀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1萬7,000元 (併11附表編號2誤載為「21萬元」) 111年7月13日12時04分,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111年7月13日12時05分,轉匯21萬7,000元至黃聿凱永豐帳戶 111年7月13日12時09分,轉匯35萬6,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李秀雲111.9.28警詢(雲縣虎尾分局警卷P3-5) ⒉告訴人李秀雲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雲縣虎尾分局警卷P9、17-67) ⒊王世勛一銀、黃聿凱永豐帳戶資料同上 20 (併11附表編號3) 陳翠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向陳翠雪佯稱:可於網路「GKB」平台投資,保證獲利云云,施此詐術手段,使陳翠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0萬元 111年7月13日13時01分,匯入王世勛一銀帳戶 111年7月13日13時12分,轉匯20萬7,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內無此帳戶資料可比對) ⒈告訴人陳翠雪111.7.19警詢(雲檢112偵4450卷P5-8) ⒉告訴人陳翠雲提出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取款兼存入憑條、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8張(雲檢112偵4450卷P17、23、27-29) ⒊王世勛一銀帳戶資料同上
◎歷次移送併辦案號對照表
編號 案號 併辦代稱 1 雲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7號、112年度偵字第849號、112年度偵字第103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1 2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601號、112年度偵字第9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2 3 雲檢112年度偵字第1310號、112年度偵字第16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3 4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4 5 雲檢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5 6 桃檢111年度偵字第51532號、112年度偵字第7233號、112年度偵字第8191號、112年度偵字第8341號、112年度偵字第8622號、112年度偵字第13197號 併6 7 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5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7 8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244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8 9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057號、112年度偵字第221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5號、112年度偵字第2894號、112年度偵字第2983號 併9 10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274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10 11 雲檢112年度偵字第3363號、112年度偵字第3903號、112年度偵字第4450號、112年度偵字第49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11 12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928號 併12 13 基檢112年度偵字第6510號 併13 14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93號 併14 15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0986號 併15 1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667號 併16 17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56298號 併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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