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206,202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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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悅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悅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悅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第一審判決,於111年9月19日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載理由後補),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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