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211,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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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598、3042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65號、第6445號、第9344號、第12734號、第26793號、第14681號、第37574、39155號、第45647、4627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俊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俊樺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化銀行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交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手法,致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匯入帳戶,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各該款項轉出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報警處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俊樺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46、314、320、333、334頁),復有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被告提供之本案彰化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向告訴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彰化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作為工具,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本案二帳戶,幫助詐欺集團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20位告訴人之財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65號(下稱併辦一)、同署111年度偵字第6445號(下稱併辦二)、同署111年度偵字第9344號(下稱併辦三)、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2734號(下稱併辦四)、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6793號(下稱併辦五)、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4681號(下稱併辦六)、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7574、39155號(下稱併辦七)及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5647、46277號(下稱併辦八)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提供本案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告訴人,與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屬裁判上一罪,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致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擔任貨車司機、沒有人需要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34、335頁),暨告訴人等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固將本案彰化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惟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筵銘、林承翰、江祐丞移送併案審理,由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斯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吳怡蒨 民國110年4月間起遭網友以臉書名稱「Mans數位科技」、投資網站「匯智科技」詐欺,致吳怡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20時16分許 3萬3,000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日21時38分許 3萬2,000元 2 張軒瑋 110年4月20日某時起遭網友以「ET資本」投資網站詐欺,致張軒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日14時6分許 1萬5,000元 吳俊樺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陳錦輝 110年3月2日7時35分許起遭網友以「asia-finance」投資網站詐欺,致陳錦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日18時45分許 4,000元 4 李昕姮 110年4月8日起遭網友以投資網站「聚鈦國際」詐欺,致李昕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30日17時29分許 1萬4,200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 併辦一 ) 羅巧婷 (併辦一意旨書誤載為羅巧庭,應予更正) 110年3月17日某時許起,向羅巧婷佯稱操作聚鈦國際投資網站即可獲利云云,致羅巧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15時35分許 10萬元 110年5月1日15時36分許 10萬元 110年5月1日15時37分許 1萬元 6 ( 併辦二 ) 張世鴻 110年4月間某日起詐欺集團向張世鴻佯稱操作聚鈦國際博弈平台可進行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日13時28分許 7萬元 吳俊樺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日13時30分許 7萬元 7 ( 併辦二 ) 游博盛 110年4月10日某時起詐欺集團向游博盛佯稱操作TWGM平台可進行虛擬貨幣外匯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30日0時32分許 5萬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30日0時33分許 5萬元 8 ( 併辦二 ) 陳頌儀 110年4月26日某時起詐欺集團向陳頌儀佯稱操作鑫盛投資機構平台可進行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日21時26分許 5萬元 吳俊樺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日20時23分許 3萬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日20時47分許 5萬元 110年5月1日20時48分許 2萬元 9 ( 併辦二 ) 黃淑萍 110年4月間某日起詐欺集團向黃淑萍佯稱操作某網路娛樂城平台可進行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17時25分許 5萬元 110年5月1日17時26分許 5萬元 110年5月2日21時許 4萬元 10 ( 併辦三 ) 方開遠 110年4月28日起,向方開遠佯稱:操作giantwin7網站可進行彩券投資獲利云云,致方開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30日16時49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30日16時50分許 5萬元 11 ( 併辦四 ) 陳淨茵 於110年5月3日前某時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哲」與陳淨茵結識,並向陳淨茵佯稱:可於日盛網站註冊投資云云,致陳淨茵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日23時23分許 5萬元 吳俊樺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日23時25分許 2萬元 12 ( 併辦五 ) 潘秋伊 110年4月30日某時起,詐欺集團向潘秋伊佯稱操作鼎盛國際網路平台可進行投資獲利,致潘秋伊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日14時34分許 ②110年5月1日17時37分許 ③110年5月1日17時37分許 ④110年5月2日15時59分許 ⑤110年5月2日15時59分許 ⑥110年5月2日20時13分許 ⑦110年5月2日21時33分許(併辦五意旨書誤載為5月1日17時37分許) ①1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4,000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4萬2,000元 ⑦8,000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 併辦五 ) 莊良昇 110年4月29日某時起,詐欺集團向莊良昇佯稱操作亞太financial平台可進行買賣貨幣投資,致莊良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30日17時4分許 4,000元 (併辦五意旨書誤載為3,000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日14時38分許 1萬元 吳俊樺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日21時43分許 1萬元 14 ( 併辦 六 ) 洪慧娟 於110年3月26日10時23分許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洪慧娟佯以投資小本金,每天都會賺錢云云,致洪慧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30日19時18分許 (併辦六意旨書記載19時16分許) 3萬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30日19時38分許 2萬2,000元 15 ( 併辦 七 ) 張○錡 (民國00年00月生) 於110年3月13日起,以LINE暱稱「希望蒸汽火車」結識張○錡,並向張○錡佯稱可至首源娛樂及鉑富娛樂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日17時14分許 2萬9,000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 併辦 七 ) 劉思敏 於110年3月14日前某時起,透過臉書社團刊登投資廣告,適劉思敏瀏覽上開訊息,點選網址連結後,對方即向劉思敏佯稱可至恆星娛樂城註冊、操作博弈遊戲獲利云云,致劉思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14時24分許 4萬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日14時25分許 1萬8,000元 17 ( 併辦 七 ) 蔡盈宣 於110年4月29日前某時起,透過臉書社團「善用時間轉收入」刊登廣告,適蔡盈宣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好友後,LINE暱稱「戚戚」、「麥克」等人向蔡盈宣佯稱可至柯達比網頁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蔡盈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30日16時11分許 3萬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30日16時58分許 2萬9,000元 18 ( 併辦 七 ) 鄭鈺淇 於110年4月29日18時起,以Instagram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結識鄭鈺淇,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後,LINE暱稱「花花」(LINE ID不詳,併辦七意旨書記載為LIME暱稱「不詳」)向鄭鈺淇佯稱可至富拓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鄭鈺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日22時41分許 2萬5,841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 併辦 八 ) 潘沛荑 於110年4月初起,透過Instagram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潘沛荑瀏覽上開訊息,雙方加為LINE好友後,LINE暱稱「Hunter」即向潘沛荑佯稱可至聚鈦國際平台註冊為會員,跟隨LINE群組老師操作獲利云云,致潘沛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12時26分許 3萬元 吳俊樺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 併辦 八 ) 柯佩禎 於110年4月27日起,Instagram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柯佩禎瀏覽上開訊息,雙方加為LINE好友後,LINE暱稱「陳輝」即向柯佩禎佯稱可至博弈網站註冊下注獲利云云,致柯佩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20時13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1日21時25分許 3萬元
附表二:
對應附表 一之編號 證據資料 1 1.吳怡蒨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0425號卷第11至1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截圖(偵字第30425號卷第69至96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2 1.張軒瑋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0425號卷第17至19頁)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截圖、轉帳截圖(偵字第30425號卷第20、97至111頁) 3.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0425號卷第47至66頁) 3 1.陳錦輝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0425號卷第21至25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截圖(偵字第30425號卷第113至195頁) 3.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0425號卷第47至66頁) 4 1.李昕姮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至23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Line帳號、聚鈦國際網站頁面與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29598號卷第25至147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5 1.羅巧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665號卷第7至8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羅巧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4665號卷第9至64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6 1.張世鴻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6445號卷第4至8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聚鈦國際網站頁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張世鴻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6445號卷第9至23頁) 3.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0425號卷第47至66頁) 7 1.游博盛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6445號卷第24至25頁)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截圖(偵字第6445號卷第27至41頁反面)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8 1.陳頌儀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6445號卷第42至44頁反面)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445號卷第45至67頁) 3.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0425號卷第47至66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9 1.黃淑萍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6445號卷第68至6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6445號卷第70至92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10 1.方開遠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9344號卷第55至56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方開遠之存摺內頁影本(偵字第9344號卷第51至111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11 1.陳淨茵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2734號卷第41至44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內頁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截圖(偵字第12734號卷第45至117頁) 3.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0425號卷第47至66頁) 12 1.潘秋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6793號卷第7至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潘秋伊提出之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26793號卷第11至12、39至59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13 1.莊良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6793號卷第13至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橫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莊良昇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793號卷第15至37、63至65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4.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0425號卷第47至66頁) 14 1.洪慧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4681號卷第61至63頁) 2.洪慧娟提出之匯款紀錄表、元大銀行及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4681號卷第65至79、87至93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15 1.張○錡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9155號卷第17至20頁) 2.張○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9155號卷第63至121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16 1.劉思敏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7574號卷第9至11、13至14頁) 2.劉思敏提出其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7574號卷第27至71、117至191、211、237至296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17 1.蔡盈宣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9155號卷第13至16頁) 2.蔡盈宣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9155號卷第123至139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18 1.鄭鈺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9155號卷第9至11頁) 2.鄭鈺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時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9155號卷第21至61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19 1.潘沛荑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6277號卷第7至11頁) 2.潘沛荑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及詐騙之投資平台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46277號卷第13、15、23、25、161至562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20 1.柯佩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647號卷第7至9頁) 2.柯佩禎提出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5647號卷第11至13、85至119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營清字第11000172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598號卷第157至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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