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337,2022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驛帆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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