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613,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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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一、犯罪事實
  4. 二、證據名稱
  5. (一)被告黃家欣之供述。
  6. (二)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7. (三)證人即被告之兄黃承志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8. (四)證人即被害人周昶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
  9. (五)證人即被害人鍾靜怡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遭詐騙之訊息
  10. (六)證人即被害人陳囿精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遭詐騙之訊息
  11. (七)證人即被害人李思葦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臨櫃匯款之國
  12. (八)證人即被害人林姿瑩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自動櫃
  13. (九)證人即被害人詹綸心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
  14. (十)證人即被害人丁愉珊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帳戶存款交易
  15. (十一)證人即被害人林舒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
  16. (十二)證人即被害人戴巧筑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
  17. (十三)證人即被害人鄭惠貞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
  18. (十四)證人即被害人陳文彬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自動櫃員機交
  19. (十五)證人即被害人辛明澄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
  20. (十六)證人即被害人林芳姿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
  21. (十七)證人即被害人廖新發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帳戶交易明
  22. (十八)證人即被害人王秀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
  23. (十九)證人即被害人劉惠琪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投資訂單明
  24. (二十)證人即被害人陳泳勝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
  25. (二十一)證人即被害人李寶彩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
  26. (二十二)證人即被害人吳宗壕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
  27. (二十三)證人即被害人江文瑞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帳戶之活
  28. (二十四)證人即被害人蕭曜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
  29. 三、論罪科刑
  30. (一)核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供其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為,係
  31. (二)本院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帳戶予他人,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
  32. (三)附表編號22所示被害人蕭曜文匯入之5000元,詐欺正犯未
  33. 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1年度偵字第45537號併辦
  34.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5.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0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0410、38551、38981、43204號、111年度偵字第22834、24365、296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家欣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家欣雖然不是詐欺取財共同正犯,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直接故意,但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倘依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恐成為犯罪之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致使被害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受損之結果,並得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黃家欣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12日18時11分前某時,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不詳之人。

此收受本案帳戶者即以附表所示方式對周昶瑋等22人分別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除附表編號22之款項外,均旋自本案帳戶轉出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家欣之供述。

(二)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三)證人即被告之兄黃承志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四)證人即被害人周昶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截圖、其遭詐騙之訊息紀錄。

(五)證人即被害人鍾靜怡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遭詐騙之訊息紀錄、其帳戶交易明細。

(六)證人即被害人陳囿精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遭詐騙之訊息紀錄、其臨櫃轉帳之存提款交易憑證。

(七)證人即被害人李思葦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臨櫃匯款之國內匯款申請書。

(八)證人即被害人林姿瑩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其遭詐騙之訊息紀錄。

(九)證人即被害人詹綸心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截圖、其遭詐騙之訊息紀錄。

(十)證人即被害人丁愉珊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十一)證人即被害人林舒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十二)證人即被害人戴巧筑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截圖、其遭詐騙之訊息紀錄。

(十三)證人即被害人鄭惠貞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截圖。

(十四)證人即被害人陳文彬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十五)證人即被害人辛明澄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截圖、其遭詐騙之訊息紀錄。

(十六)證人即被害人林芳姿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截圖。

(十七)證人即被害人廖新發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帳戶交易明細。

(十八)證人即被害人王秀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

(十九)證人即被害人劉惠琪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投資訂單明細。

(二十)證人即被害人陳泳勝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截圖。

(二十一)證人即被害人李寶彩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截圖。

(二十二)證人即被害人吳宗壕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截圖、其遭詐騙之訊息紀錄。

(二十三)證人即被害人江文瑞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帳戶之活存明細査詢結果。

(二十四)證人即被害人蕭曜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轉帳之交易結果截圖。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供其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被告以單一提供帳戶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0410、38551、38981、43204號、111年度偵字第22834、24365、29609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因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又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洗錢犯行已坦白承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二)本院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帳戶予他人,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影響層面甚大,且亦因被告提供帳戶,致使執法人員不易追查本案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所為實屬不該。

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犯行,但仍有不確定故意,其所為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

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不諱,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主要經濟來源是家庭代工,目前需獨立扶養4歲及5歲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附表編號22所示被害人蕭曜文匯入之5000元,詐欺正犯未及轉出,仍留存在被告名下之本案帳戶內,核屬被告得支配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

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1年度偵字第45537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移送併案審理,本院就移送併辦部分之卷證已無從審酌,故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育仁、蔣政寬、黃筵銘、陳建良、黃彥琿移送併辦,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入帳時間之日期年月皆為110年3月,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入帳時間 金額 1 周昶瑋 佯稱可在MCKez平台投資獲利 12日18時11分 12日19時47分 17日19時26分 17日19時43分 18日16時38分 4萬5000元 4萬5000元 4萬5000元 9000元 15萬6000元 2 鍾靜怡 佯稱可在AXA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 13日20時39分 13日20時40分 13日21時7分 15日13時50分 5萬元 2萬元 3萬元 56萬4400元 3 陳囿精 佯稱可以網路貿易方式買賣商品獲利 15日14時50分 68萬元 4 李思葦 佯稱可投資泰達幣獲利 15日21時10分 17日20時31分 20日5時51分 23日13時40分 23日13時50分 23日20時31分 23日20時53分 5644元 2萬2576元 2萬2576元 4萬5152元 3萬3864元 1萬1228元 60元 5 林姿瑩 佯稱可在AXA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 16日13時4分 46萬元 6 詹綸心 佯稱可在AXA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 18日14時48分 19日1時47分 1萬4110元 1萬5521元 7 丁愉珊 佯稱可在AXA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 18日1時38分 18日20時42分 20日5時51分 20日21時 1萬4110元 5萬元 10萬元 8萬5000元 8 林舒婷 佯稱可在AXA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 19日1時40分 20日5時59分 20日20時32分 20日23時29分 22日17時55分 22日17時57分 23日14時9分 23日18時50分 23時18時58分 23日19時1分 1萬元 5萬6440元 12萬1346元 10萬元 20萬元 10萬元 40萬元 3萬元 1萬元 2萬元 9 戴巧筑 佯稱可在YIAN0TC、幣安平台投資獲利 19日1時51分 50萬元 10 鄭惠貞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0日22時54分 2232元 11 陳文彬 佯稱股票投資教學 21日10時34分 1萬元 12 辛明澄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2日10時 23日15時38分 23日19時27分 1000元 2萬8000元 5萬元 13 林芳姿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2日11時22分 1967元 14 廖新發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3日9時32分 23日20時43分 1000元 5萬元 15 劉昌庭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3日11時13分 1116元 16 王秀華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3日15時4分 5000元 17 劉惠琪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3日19時46分 23日19時47分 5萬元 5萬元 18 陳泳勝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4日1時37分 5萬元 19 李寶彩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4日1時40分 2萬7900元 20 吳宗壕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4日1時45分 1萬元 21 江文瑞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4日1時47分 3000元 22 蕭曜文 佯稱可投資YTP幣獲利 24日1時49分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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