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1008,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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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08號
原 告 鄭王誠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送達代收人:馬偉涵律師) 被 告 蔣欣容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蔣欣容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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