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1402,2023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02號
原 告 周佳穎
被 告 康志強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市○○ 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