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1438,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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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38號
原 告 范凌明
被 告 盧盛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婷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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