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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
原 告 許鑒隆(原名許建隆)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被 告 劉任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許鑒隆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劉任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加重誹謗、公然侮辱、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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