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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5號
原 告 江皇誼
被 告 章光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為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7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改分為111年度簡字第42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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