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1518,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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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18號
原 告 李樹欉
被 告 蔡友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二、查本件原告黃李樹欉以被告蔡友倫詐欺為由,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顯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

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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