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1526,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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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2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樓、0樓及
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 告 高銘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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