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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71號
原 告 陳耀峰 男
被 告 黃伊華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並未陳明其所指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本院以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查詢結果,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亦有本院查詢戳印可考。
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形式觀之,其所指之被告並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是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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