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1584,2022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84號
原 告 趙宗明
被 告 洪家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1月16日宣示裁判。

而原告卻遲於辯論終結後之111年11月15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自明。

是以,依照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