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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30號
原 告 林舒婷
被 告 黃家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黃家欣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13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1月8日宣判,且該刑事案件之當事人迄今均未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13號刑事判決書、進行事項查詢結果、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證。
故原告於111年11月23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述規定,於法容有未合,假執行之聲請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再者,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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