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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61號
原 告 何宗瀚
何慧嫻
被 告 吳建勳
陳茗耀
上列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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