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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67號
原 告 張芸寧
訴訟代理人 彭康錦
被 告 蘇梅英
陳昱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3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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