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1719,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719號
原 告 黃淑娟


被 告 蘇梅英
陳昱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3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梅英被訴幫助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3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蘇梅英無罪在案(被告陳昱宏並非此部分刑事案件起訴之被告),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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