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228,2022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28號
原 告 關玉環
被 告 李永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冠璋
楊凱傑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6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3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39號),經原告關玉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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