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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97號
原 告 許建智
被 告 黃柏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2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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