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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劉家瑋
訴訟代理人 吳淑玲
被 告 鄭喬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事實如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1號案件起訴書所載,請求被告拿出誠意賠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與檢察官前案起訴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重複起訴,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繫屬於本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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