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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鍾儀
被 告 丁漢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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