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384,2022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84號
原 告 李建發
被 告 霍杏賢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130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二)陳述:引用刑事案件之陳述。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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