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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洪文媛
被 告 涂家銘
(另案於法務部○○○○○○○○○○○寄押執行中)
趙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9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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