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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原 告 歐陽潁𦿒
被 告 張妙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47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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