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493,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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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93號
原 告 陳庭櫻(原名陳庭英)

被 告 朱慧靜

李麗娟


林聖貿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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