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495,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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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劉偉霞
被 告 吳冠欣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簡成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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