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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97號
原 告 張凱陵 年籍詳卷
被 告 任睿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法務部○○○○○○○○
○○○)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尤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8號刑事判決就被告被訴對原告張凱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以該部分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79號判決確定為由,而為免訴之諭知,則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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