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501,2023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01號
原 告 柯坤銘
簡行源
王正強

被 告 黃吉祥

賴玉如
賴菀蓁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吉祥、賴玉如、賴菀蓁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孟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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