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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原 告 嚴文志
被 告 楊璿瀅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嚴文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相關刑事案件存在,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無誤,此有本院刑事科蓋印「刑事科查無」章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並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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