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519,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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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原 告 徐玉英
被 告 戴康旭


古智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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