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548,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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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48號
原 告 林玲真
被 告 張正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67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請及陳述,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照)。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正義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672 號案件審理,嗣於民國111 年2月23 日宣判。

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111年4月14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受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狀戳印可稽,而被告於111年3月23日提起上訴,然目前尚未繫屬於第二審法院,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繫屬於二審法院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於法不合。

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是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

又因被告業已上訴,原告仍得於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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