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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吳綉雅
被 告 吳采坪(原名吳詠婕)
上列被告吳采坪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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