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775,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75號
原 告 傅建民

被 告 高煜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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