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29號
原 告 盧麗紅
被 告 郭欣河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