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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82號
原 告 謝承峰
被 告 謝松發
上列被告因涉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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