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907,2022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07號
原 告 林文藏
林芓妘
被 告 林信忠

林秀珠
郭志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秀敏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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