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附民緝,6,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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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趙舒萍
被 告 陳威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被告陳威宇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被告陳柏智於本案刑事案件對原告之詐欺犯行,係與被告陳威宇為共同正犯,是認被告陳威宇為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陳威宇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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