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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一龍
選任辯護人 簡瑋辰律師
許書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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