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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靝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代理人達成調解,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前分期履行完畢,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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