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交易,86,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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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莊春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莊春鶴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書贅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並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告訴人曾建勳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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